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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耿马傣族佤族自治县自治条例(2007年修订)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稳定和完善“两山”责任制。自留山上的林木归农户所有。林地使用权、林木所有权,可以依法继承和流转。

  自治县依法征收的育林基金,由自治县自主安排使用,用于林业的建设和发展。

  第二十三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积极发展畜牧业,重点扶持养殖专业户,发展规模化经营。加强草山牧场建设,建立疫病防治、良种培育、饲料加工、产品运销等服务体系,提高畜产品的商品率。

  第二十四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重视水资源的保护和综合开发利用,加强和完善水利基础设施建设,兴建水库,坝塘、水窖等水利工程。加快小流域治理,防治水土流失。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发展水电事业,鼓励投资者兴办水利水电工程。水利设施可以租赁、承包、拍卖。

  自治县实行有偿使用水资源制度。自治县征收的水资源费享受省高于一般地区、市全额留自治县的照顾,专项用于水资源的保护管理。

  第二十五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加强矿产资源的保护管理和合理开发利用。任何组织和个人在自治县内开发矿产资源,应当坚持开发者付费、受益者补偿、破坏者赔偿的原则,照顾自治县的利益,保护生态环境,改善当地各族人民的生产生活条件。

  自治县征收的矿产资源补偿费,其留成比例享受省高于一般地区、市全额返还自治县的照顾,专项用于矿产资源的保护和开发。

  第二十六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重视环境保护,防治各种污染和其他公害。

  自治县建设项目实行环境影响评价,推行清洁生产,发展循环经济,严格控制污染物排放。禁止向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排污。

  第二十七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依法加强土地资源的保护和管理,合理开发利用土地资源。严格实行耕地保护制度、土地登记制度和土地用途管制制度,禁止乱占滥用土地。实行土地有偿使用,经营性土地实行招标、拍卖、挂牌出让,规范搞活土地市场。

  第二十八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大力发展地方工业,引进资金、技术和人才,依托本地资源,改造提升制糖、橡胶、茶叶和林产品为主的加工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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