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治县内的宗教团体和宗教事务不受外国势力的支配。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依法取缔邪教组织。
第十一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依法保护归侨、侨眷、海外侨胞和台湾同胞在自治县的合法权益。
第十二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开展拥军优属、拥政爱民工作,加强军政、军民团结,支持国防和部队现代化建设。
第十三条 自治县内的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遵守和执行本条例。
第二章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
第十四条 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是自治县的地方国家权力机关。
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是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的常设机关,对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中,傣族、佤族成员所占的比例可以略高于其人口比例,并且应当有傣族、佤族的公民担任主任或者副主任。
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设立办事机构和工作机构。
第十五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是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的执行机关,是自治县的地方国家行政机关。
自治县人民政府对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和临沧市人民政府负责并报告工作,在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对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十六条 自治县县长由傣族或者佤族的公民担任。自治县人民政府的组成人员中,傣族、佤族人员所占比例可以略高于其人口比例。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所属工作部门的正职或者副职领导成员中,至少配备一名傣族、佤族或者其他少数民族干部。其他工作人员中,应当逐步做到少数民族人员与其人口比例相适应。
第十七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在执行职务时,使用汉语言文字,根据需要可以使用傣语、佤语或者当地其他少数民族的语言。
自治县国家机关的牌匾、印章,同时使用汉文、傣文和佤文。重要的公共建筑设施、场馆,提倡使用汉文、傣文和佤文标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