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团结和带领全县各族人民,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人民民主专政,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坚持改革开放,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经济建设为中心,以全面建设小康社会为目标,自力更生、艰苦奋斗,加强经济、政治、文化和社会建设,把自治县建设成为经济发展、文化繁荣、民族团结、社会和谐、边疆安定、人民富裕的自治地方。
第六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挥热区资源优势和边境口岸区位优势,统筹城乡经济社会协调发展,提高各族人民的物质文化生活水平。
第七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加强各族人民的思想道德素质和科学文化素质建设,发展教育、科学、文化、卫生等事业。对各族干部群众进行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社会主义教育和民族政策教育。继承和发扬各民族热爱祖国、勤劳勇敢、团结互助的优良传统,提倡文明、健康、科学的生活方式,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公民。
第八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对各民族公民进行民主、法制和纪律教育,加强基层政权组织建设,维护社会稳定。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依法惩处各类经济犯罪和其他刑事犯罪。
第九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维护和发展平等、团结、互助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禁止对任何民族的歧视,禁止破坏民族团结、制造民族分裂的行为。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保障各民族都有使用和发展自己的语言文字的自由,都有保持或者改革自己的风俗习惯的自由。
第十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保障各民族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
任何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不得强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不得歧视信仰宗教的公民和不信仰宗教的公民。信仰宗教的公民和不信仰宗教的公民都应当加强团结,共同为自治县的经济和社会发展作贡献。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依法管理宗教事务,保护正常的宗教活动,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利用宗教进行破坏社会秩序、损害公民身体健康、干预国家行政、司法和妨碍国家教育制度的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