鼓励单位和个人植树、栽花、种草、绿化庭院,认养城市树木和公共绿地。
第二十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不得擅自砍伐、移植城市规划区内的树木。
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城市规划区内的古树名木实行统一管理,并建立档案,划定保护范围,实行挂牌保护。严禁砍伐或者移植。因特殊情况确需移植的,须经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相关部门审查同意,并报同级人民政府审批。
第三十条 城市规划区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践踏草坪,钉、拴、刻画树木,攀折花果;
(二)损坏花坛和绿化设施;
(三)公共绿地内割草、采沙石、取泥土或者堆放废弃物。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第十四条规定,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违反许可标准进行建设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违法建设工程总造价1%以上3%以下的罚款。严重影响城市规划的,责令限期拆除违法建筑;
(二)违反第十六条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并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三)违反第二十条、二十一条、二十二条、二十四条、二十六条规定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并处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四)违反第二十七条第(一)、(二)、(四)、(五)项规定的,责令改正,可以并处10元以上100元以下的罚款;
(五)违反第二十七条第(三)、(六)、(七)、(八)项规定的,责令改正,并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
(六)违反第二十九条规定的,责令限期补种,并处每株评估价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七)违反第三十条规定的,责令改正,可以并处10元以上1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二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