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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城市建设管理条例

  (三)影剧院、体育场(馆)、车站、公园、河道等公共场所由管理单位负责;

  (四)集贸市场等经营性场所由经营者负责。

  第二十四条 城市规划区内设置广告牌、宣传栏、霓虹灯和路标的,应当报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工商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保证其设施内容健康、文字规范、整洁完好、安全牢固。污损或者残缺不全的,应当及时修复或者更换。

  经批准在城市规划区内的道路悬挂广告、标语的,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间、地点悬挂,期满后及时拆除。

  第二十五条 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合理设置公共厕所、垃圾收集站(点)等环境卫生设施。

  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间、地点和方式投放垃圾,并按照规定缴纳垃圾清运处置费。

  城市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应当对垃圾实行日产日清和无害化处理。

  第二十六条 城市规划区内运载泥土、沙石等固态物和液态物的,应当采取覆盖或者密封措施,按照规定的时间和路线行驶。不得沿途洒漏。

  第二十七条 城市规划区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随地吐痰、便溺,在街道、广场等公共场所放养宠物;

  (二)乱扔果皮、纸屑、烟蒂、香口胶渣和动物尸体等废弃物;

  (三)向城市河道、水源地、供排水沟渠倾倒生活垃圾,排放有毒有害废渣、废液和其他污染物;

  (四)焚烧橡胶、塑料、皮革以及其他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的物质;

  (五)在非指定地点摆摊设点,占道经营或者停放车辆;

  (六)在主次街道两侧临街建筑物的屋顶搭盖建筑物、构筑物,在窗外堆放、吊挂物品;

  (七)在非指定地点燃放烟花爆竹,随意张贴广告,涂画建筑物和其他公用设施;

  (八)使用边界噪声超标的音响设备进行经营活动,或者人为制造噪音影响他人生产生活。

第五章 城市绿化

  第二十八条 城市规划区内新建城区绿地率不低于35%,旧城区绿地率逐步达到30%。

  城市绿化应当选种具有热带、亚热带特色的树种,建设景观街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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