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城市建设管理条例
(2007年3月30日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2007年7月27日云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批准 2007年9月3日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公布 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建设管理,建设具有民族特色、环境优美的城市,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州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自治州内的州、县(市)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城市规划区(以下简称城市规划区)。
城市规划区内的一切单位和个人都必须遵守和执行本条例。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的城市建设管理是指城市规划、建设、市政公用设施、市容和环境卫生、绿化等方面的管理。
第四条 城市建设管理应当坚持以人为本、科学合理、市民参与、社会监督的原则。
第五条 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城市建设管理的领导,将城市建设管理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第六条 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多渠道筹措资金,加大对城市建设的投入。鼓励州内外的单位和个人参与自治州城市建设的投资开发,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自治州征收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全额用于城市的维护和管理。
第七条 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建设管理工作。
发展和改革、国土资源、环境保护、工商、财政、公安、交通、卫生、林业、水利及电力、通讯等部门和单位,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城市建设管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