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九条 建设项目的绿化工程必须与主体工程配套建设,绿化工程应当在主体工程竣工后两个月内完成,绿化工程竣工后方可进行建设项目竣工验收。
第三十条 城市规划区内的古树名木,由县建设行政管理部门统一管理,建立档案和标志,划定保护范围,设置保护设施,严禁砍伐和迁移。
禁止擅自砍伐城市绿化树木,损毁花草、园林建筑和城市绿化设施。
因市政建设需要对树木修枝、打顶、断根、移栽的,建设单位应当报经县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批准方可实施。
第五章 市容、环境卫生
第三十一条 六库城市市容市貌应当保持整洁、美观。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临街建筑物的阳台和窗外堆放、悬挂有碍市容的物品,不得在建筑物、构筑物、公用设施上张贴各种广告和其他印刷品等。
第三十二条 城市规划区内应当建立和完善集贸市场,不得占道经营。
临街商铺的经营者不得向外延伸设摊经营和进行妨碍行人的活动。
第三十三条 单位和个人在城市规划区内设置广告、霓虹灯、招牌、电子显示器等,须经城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批准。
第三十四条 从事车辆清洗、修理以及废物收购和垃圾处理的,应当保持经营场所周围的环境卫生,采取措施防止污水外流或者废弃物向外散落。
第三十五条 施工单位运输建筑垃圾,应当按照规定处置,不得随意倾倒。
运输建筑垃圾、砂石料和易泄漏、散落或者飞扬物体的车辆,应当密闭或者覆盖。
第三十六条 城市建成区内行驶的各种机动车辆,应当保持车容整洁,在划定的地点有序停放。禁止在人行道上停放。
货运车辆、拖拉机、三轮摩托车等车辆需进入城区行驶的,应当持有城区临时通行证,按照指定的时间、路线通行。
第三十七条 城市环境卫生实行区域清扫保洁单位责任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