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怒江傈僳族自治州六库城市规划建设管理条例


  第十六条 城市规划区内的房屋工程竣工后,不得随意加层、加宽或者增设附属设施。确需加层、加宽或者增设附属设施的,必须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办理有关手续。

  第十七条 禁止侵占河道、公路产权用地。

  涉及河道、公路产权用地保护范围内的建设项目,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时,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征求水、交通行政管理部门的意见。

  第十八条 城市规划区内具有街道功能的公路,由交通和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共同投资、建设、养护和管理。

第三章 市政公用设施

  第十九条 县人民政府鼓励各种经济组织和个人参与下列城市基础设施和市政公用事业的建设或者经营:

  (一)供水、公园、停车场和垃圾、污水处理的建设经营权;

  (二)广场、桥梁等的冠名权和公共设施上的广告使用权;

  (三)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建设、经营项目。

  第二十条 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六库城市公共客运管理,完善客运设施,发展以中型公共汽车为主,适量出租车为辅的城市公共交通。鼓励企业、个人公平竞争,参与城市客运经营。

  第二十一条 六库城市饮用水源和备用水源河流为麻布河、阿妮妹河、赖茂河、南坝河、蛮蚌河。其河流的规划取水口至上游分水岭线为饮用水源保护区,应当封山育林。取水口以下引水沟渠两侧、河道两岸沿线50米范围内应当退耕还林。

  禁止在饮用水源保护区内砍伐树木和破坏植被,不得新增迁移户。

  第二十二条 州县水、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及市政公用管理部门应当按各自职责,加强对怒江干流六库段、六库江东片区的小沙坝阿亚罗河、六库北沟、文化路排洪沟、南三沟、南二沟、老窝河,六库江西片区的麻布河、庄房河、丽迁河、芭蕉河、赖茂河、南坝河等六库城市防洪管理区范围的防洪设施和护堤地的规划、建设和管理。

  第二十三条 禁止在六库城市防洪管理区范围内采石、爆破、取土、打井和倾倒垃圾、砂石、废土、废渣。确因建设需要在河道内采砂的,应当报县人民政府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并按批准的地点、范围、期限、数量和作业方式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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