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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关于修改《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的决定(2007)

  七、第二十九条改为第三十条,修改为:“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向市人民代表大会提出对各方面工作的建议、批评和意见,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办事机构交有关机关和组织研究处理,有关机关和组织应当认真研究处理,并负责答复代表。具体办法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

  八、第四章标题修改为“审查工作报告、审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及财政预算”。

  九、第三十一条改为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修改为:“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的一个月前,市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应将全市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上年度计划、上个五年规划执行情况和本年度计划、本五年规划草案(以下简称计划草案报告),上年度预算执行情况和本年度预算草案(以下简称预算草案报告)的主要内容提交市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以下简称市人大财经委)进行初步审查。”

  十、第三十二条改为第三十三条,修改为:“市人民政府应将年度计划草案报告和预算草案报告及相应资料于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十日前,五年规划草案及相应资料于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二十日前,提交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分发全体代表。”

  十一、第三十三条改为第三十四条,该条中的“审议市人民政府关于计划草案的报告”修改为“审查市人民政府关于计划草案的报告”。

  十二、新增加一条为第三十六条:“工作报告、计划草案报告、预算草案报告未获代表大会表决通过的,由主席团研究决定处理办法。”

  十三、第三十七条改为第三十九条,修改为:“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选举,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得票数超过全体代表的半数的,始得当选。

  “选举结果,由会议主持人当场宣布,得票数应当向大会公布。”

  十四、第三十八条改为第四十条,修改为:“市人民代表大会选举的具体办法,由大会全体会议通过。”

  十五、第四十一条改为第四十三条,修改为:“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各专门委员会组成人员的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资格终止的,其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专门委员会组成人员的职务相应撤销,由主席团或者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予以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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