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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阳市红枫湖百花湖阿哈水库行政处罚委托暂行规定[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规章的决定(发布日期:2010年10月25日,实施日期:2010年12月1日)废止

贵阳市人民政府令
(第28号)


  《贵阳市红枫湖百花湖阿哈水库行政处罚委托暂行规定》已经2007年11月26日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市 长  袁 周

二○○七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贵阳市红枫湖百花湖阿哈水库行政处罚委托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治理和保护红枫湖、百花湖、阿哈水库饮用水源,保护人民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加强生态文明建设,增强可持续发展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红枫湖、百花湖、阿哈水库(以下简称两湖一库)管理范围内实施与保护水资源环境有关的行政处罚的委托,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两湖一库管理范围是指红枫湖、百花湖湖面水体最高水位线外一公里范围及饮用水源一、二级保护区(贵阳市行政区域内),阿哈水库湖面水体最高水位线外一公里范围及饮用水源一级保护区。

  前款管理范围根据情况发展和工作需要,可以进行适当的调整。

  第四条 贵阳市两湖一库管理局受市、区(市)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委托,在两湖一库管理范围内,实施与保护水资源环境有关的行政处罚。

  第五条 在两湖一库管理范围内与保护水资源环境有关的行政处罚的范围:

  (一)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行政处罚;

  (二)由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行政处罚;

  (三)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行政处罚;

  (四)由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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