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表七
树木与其他设施最小水平距离控制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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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设施名称 │ 至乔木中心距离(m) │ 至灌木中心距离(m)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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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低于2米的围墙 │ 1.0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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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挡土墙 │ 1.0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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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路灯杆柱 │ 2.0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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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电力、电信杆柱 │ 1.5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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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消防栓 │ 1.5 │ 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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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测量水准点 │ 2.0 │ 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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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录一
名词解释
1、建筑容积率:一定地块内,总建筑面积与建筑用地面积的比值。
2、建筑密度:一定地块内所有建筑物的基底总面积占建设用地面积的比例。
3、低层住宅:层数为1-3层的住宅。
4、多层住宅:层数为4-6层的住宅。
5、中高层住宅:层数为7-9层的住宅。
6、高层住宅:层数等于或大于10层的住宅。
7、高层建筑:公共建筑总高度超过24米低于100米的建筑。
8、超高层建筑:总高度超过100米的建筑。
9、建筑红线:指规划建筑的外框线及尺寸,以及规划建筑外框线与相临城市道路、相临建筑间距的控制标注。
10、道路红线:指规划道路横断面的二条控制线。
11、河道蓝线:指规划河道横断面的二条控制线。
12、绿线:绿化用地控制线。
13、架空层:指在建筑物底层或高层塔楼首层设置的无任何结构围护的建筑层,架空层层高应大于4.2米小于4.8米,架空层只能设置能自由、便捷直接进入的绿地、休闲空间,为业主终日免费开放,不得设置经营性质项目。
14、结构(设备)转换层:指建筑物某楼层的上部与下部因平面使用功能不同,该楼层上部与下部采用不同结构(设备)类型,并通过该楼层进行结构(设备)转换,则该楼层称为结构(设备)转换层。单独设置结构(设备)转换层时,层高应小于2.2米。
附录二
计算规则
1、建设用地面积计算
以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划定的用地范围扣除城市道路规划红线用地及河道、排水干线规划蓝线用地后为建设用地。道路的规划红线用地及河道、排水干线规划蓝线用地均不能计入建设用地参与建筑容量指标计算。
2、建筑面积计算
(1) 建筑面积计算应按《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GB / T 50353-2005)国家标准执行。
(2)入户花园、封闭式阳台均按国标GB/T50353-2005中阳台1/2面积计算规则执行;
(3)层高小于2.2米的结构(设备)转换层,建筑物底层或塔楼首层设高度大于4.2米小于4.8米无结构围护用作通道、布置绿化小品、居民休闲设施等用途的架空层,可以不计算建筑面积。
(4)地下室、高出地面小于1.5米的半地下室且一面临空层高小于2.2米的半地下室、屋面水箱、电梯控制室、出屋面的楼梯间、无柱雨篷、柱廊、层高小于2.2米的吊脚架空层、高度小于2.2米的夹层及结构(设备)层,其规划建筑面积可以不计。
3、建筑容积率及建筑密度计算
(1)商办及商住综合楼的容积率按不同性质的建筑面积所占比例,根据(附表一)规定的指标换算合成。其建筑密度按(附表一)的规定指标执行。
(2)商住或办公住宅楼,如商业面积或办公面积达不到该建筑总面积的10%,可全按住宅面积计算容积率,其建筑密度仍按商业或办公计算。
(3)无裙房底层为商业或办公的条式或点式住宅综合楼,其容积率、建筑密度按住宅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