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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阳市城市规划技术管理规定(2007修订)

  备注:1、表内建筑密度、容积率控制指标为上限值。
  2、100米以上超高层公共建筑建筑密度、容积率控制指标由城市规划部门根据城市景观等要求具体确定。
  3、中心环路以内:指从宝山路、解放路、浣沙路、枣山路、北京路围合的城区范围和沿外环路规划道路红线外侧进深50米范围的建设用地。
  4、 中心环路以外:指除“中心环路以内”所述范围以及金阳新区范围以外的其他城区。

  附表二  
提供开放空间增加建筑面积控制表


┌──────────────────────┬─────────────────────────────────────┐
│        容积率控制指标        │        提供1㎡开放空间,允许增加的建筑面积(㎡)         │
├──────────────────────┼─────────────────────────────────────┤
│         小于1.8          │                  2.0                  │
├──────────────────────┼─────────────────────────────────────┤
│       大于等于1.8小于2.0       │                  3.0                  │
├──────────────────────┼─────────────────────────────────────┤
│       大于等于2.0小于3.0       │                  4.0                  │
├──────────────────────┼─────────────────────────────────────┤
│       大于等于3.0小于4.0       │                  5.0                  │
└──────────────────────┴─────────────────────────────────────┘


  附表三
不同方位间距折减系数表


┌───────┬─────────┬──────────┬──────────┬──────────┬──────────┐
│方      │0°~15°(含)  │15°~30°(含)  │30°~45°(含)  │45°~60°(含)  │60°~90°(含)  │
│  位     │         │          │          │          │          │
├───────┼─────────┼──────────┼──────────┼──────────┼──────────┤
│折减系数   │    1.0L    │    0.9L    │    0.8L    │    0.9L    │    0.95L    │
└───────┴─────────┴──────────┴──────────┴──────────┴──────────┘

  备注:1、表中方位为正南向(0°)偏东、偏西的方位角;
  2、L为贵阳正南向住宅的标准日照间距。
  3、本表指标仅适用于无其他日照遮挡的平行布置条式住宅之间。
  4、日照间距以南侧、东侧建筑高度计算。

  附表四
路段上建筑物退让城市道路红线控制表


┌────────────┬────────────┬────────────┬────────────┬────────────┐
│     道路等级   │    40米以上    │大于30米  小于等于40米│大于25米  小于等于30米│大于等于20米 小于等于25 │
│     退让     │            │            │            │      米      │
│     建筑     ├────────────┼────────────┼────────────┼────────────┤
│            │退道路红线(米)    │  退道路红线(米)  │  退道路红线(米)  │  退道路红线(米)  │
├────────────┼────────────┼────────────┼────────────┼────────────┤
│   高度24米以下   │      5      │      4      │      3      │      3      │
│     建筑     │            │            │            │            │
├────────────┼────────────┼────────────┼────────────┼────────────┤
│高度24米及以上50米以下建│      10      │      10      │      8      │      8      │
│      筑      │            │            │            │            │
├────────────┼────────────┼────────────┼────────────┼────────────┤
│高度50米及以上100米以下 │      12      │      12      │      10      │      10      │
│     建筑     │            │            │            │            │
├────────────┼────────────┴────────────┴────────────┴────────────┤
│   100米以上建筑   │              由城市规划部门根据具体情况并报市政府予以确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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