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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阳市城市规划技术管理规定(2007修订)

  第五十四条 凡在城市规划区内的城市道路、广场、公园和其他公共场所建设城市雕塑,必须符合城市规划,并与城市景观、环境相协调。

第八章 城市绿地

  第五十五条 城市道路绿地率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园林景观路绿地率不得小于40%;红线宽度大于50米的道路绿地率不得小于30%;红线宽度在40~50米的道路绿地率不得小于25%;红线宽度小于40米的道路绿地率不得小于20%。道路绿地布局中,种植乔木的分车绿带宽度不得小于1.5米;主干路上的分车绿带宽度不宜小于2.5米;行道树绿带宽度不得小于1.5米。
  旧城改建道路酌情降低,但不得低于上述绿地率指标的一半。
  (二)中心岛绿地应保持各路口之间的行车视线通透。
  (三)公共活动广场周边宜种植高大乔木。集中成片绿地不应小于广场总面积的25%。
  (四)车站、码头、机场的集散广场绿化应选择具有地方特色的树种。集中成片绿地不应小于广场总面积的10%。
  (五)停车场种植的庇荫乔木树枝下高度应符合停车位净高度的规定:小型汽车为2.5米,中型汽车为3.5米,载货汽车为4.5米。
  (六)行道树绿带下方不得敷设管线,树木与其他设施的最小水平距离应符合附表七《树木与其他设施最小水平距离控制表》的规定。
  第五十六条 居住区绿化
  (一)新建居住区、居住小区、居住组团的绿地配置按《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93)的要求执行。
  (二)居住区内绿地,按相应规模配置包括公共绿地、宅旁绿地、配套公建所属绿地和道路绿地等。
  (三)绿地率:新区建设不应低于30%,旧区改建不宜低于25%。
  (四)公共绿地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组团绿地的设置应满足有不少于1/3的绿地面积在标准的建筑日照阴影线范围之外的要求,并便于设置儿童游戏设施和适于成人游憩活动。
  (五)居住区内公共绿地的总指标,应根据居住人口规模分别达到:组团不少于0.5平方米/人,小区(含组团)不少于1平方米/人,居住区(含小区与组团)不少于1.5平方米/人,并应根据居住区规划组织结构类型统一安排、灵活使用。
  旧区改造可酌情降低,但不得低于相应指标的70%。
  第五十七条 新建工业与其它民用建筑的绿化用地按下列控制指标执行:
  (一)行政办公绿地率不少于35%。
  (二)金融商业绿地率不少于20%。
  (三)文化、娱乐、宾馆绿地率不少于35%。
  (四)学校、科研绿地率不少于35%。
  (五)工业企业绿地率不少于20%,有污染的工业项目绿地率按有关绿地率指标执行。
  第五十八条 规划确定的绿化用地,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擅自改变用地性质,不得非法占用。

第九章 附则

  第五十九条 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按《贵阳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第六十条 本规定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九条中的中高层以下、高层以下的表述均含本位数。
  第六十一条 本规定施行之日起至2008年2月1日前已审批修建性详细规划方案的建设项目,按已审批的修建性详细规划方案实施,2004年4月1日以前已审批的修建性详细规划方案还未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副本)》的项目以及本规定重新公布之日起新报建的建设项目,均按本规定执行。
  第六十二条 本规定自2004年4月1日起施行。1997年10月28日公布施行的《贵阳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同时废止。

  附表一 
建筑密度及容积率控制指标表


┌──────────────┬──────────────────────────────┬────────────────┐
│控制范围          │             旧区改造             │      金阳新区      │
│控制指标          ├───────────────┬──────────────┤                │
│建筑性质高度        │     中心环路以内     │    中心环路以外    │                │
│              ├───────┬───────┼───────┬──────┼────────┬───────┤
│              │建筑密度(%) │  容积率  │建筑密度(%) │  容积率  │ 建筑密度(%) │  容积率  │
├──────────────┼───────┼───────┼───────┼──────┼────────┼───────┤
│ 低层住宅   (1~3层)  │   40   │   1.2   │   40   │  1.2   │    40    │   1.2   │
├──────────────┼───────┼───────┼───────┼──────┼────────┼───────┤
│ 多层住宅   (4~6层)  │   30   │   2    │   30   │  1.8   │    30    │   1.8   │
├──────────────┼───────┼───────┼───────┼──────┼────────┼───────┤
│ 中高层住宅  (7~9层)  │   30   │   2.2   │   28   │  2.2   │    25    │   2.0   │
├──────────────┼───────┼───────┼───────┼──────┼────────┼───────┤
│ 高层住宅  (10层以上) │   25   │  3.5~4.0  │   20   │ 3.0~3.5 │    20    │  3.0~3.5  │
├──────────────┼───────┼───────┼───────┼──────┼────────┼───────┤
│公共建筑   (高度24米以下│   40   │   3.5   │   30   │  3.5   │    20    │   3.0   │
│       )       │       │       │       │      │        │       │
├──────────────┼───────┼───────┼───────┼──────┼────────┼───────┤
│高层公建  (高度24米以上10│   35   │   6.0   │   30   │  5.0   │    20    │   3.5   │
│     0米以下)     │       │       │       │      │        │       │
├──────────────┼───────┼───────┼───────┼──────┼────────┼───────┤
│    低层厂房及库房    │   /    │   /    │   40   │  1.8   │    40    │   1.8   │
├──────────────┼───────┼───────┼───────┼──────┼────────┼───────┤
│    多层厂房及库房    │   /    │   /    │   30   │  2.5   │    30    │   2.5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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