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四条 凡在城市规划区内的城市道路、广场、公园和其他公共场所建设城市雕塑,必须符合城市规划,并与城市景观、环境相协调。
第八章 城市绿地
第五十五条 城市道路绿地率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园林景观路绿地率不得小于40%;红线宽度大于50米的道路绿地率不得小于30%;红线宽度在40~50米的道路绿地率不得小于25%;红线宽度小于40米的道路绿地率不得小于20%。道路绿地布局中,种植乔木的分车绿带宽度不得小于1.5米;主干路上的分车绿带宽度不宜小于2.5米;行道树绿带宽度不得小于1.5米。
旧城改建道路酌情降低,但不得低于上述绿地率指标的一半。
(二)中心岛绿地应保持各路口之间的行车视线通透。
(三)公共活动广场周边宜种植高大乔木。集中成片绿地不应小于广场总面积的25%。
(四)车站、码头、机场的集散广场绿化应选择具有地方特色的树种。集中成片绿地不应小于广场总面积的10%。
(五)停车场种植的庇荫乔木树枝下高度应符合停车位净高度的规定:小型汽车为2.5米,中型汽车为3.5米,载货汽车为4.5米。
(六)行道树绿带下方不得敷设管线,树木与其他设施的最小水平距离应符合附表七《树木与其他设施最小水平距离控制表》的规定。
第五十六条 居住区绿化
(一)新建居住区、居住小区、居住组团的绿地配置按《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93)的要求执行。
(二)居住区内绿地,按相应规模配置包括公共绿地、宅旁绿地、配套公建所属绿地和道路绿地等。
(三)绿地率:新区建设不应低于30%,旧区改建不宜低于25%。
(四)公共绿地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组团绿地的设置应满足有不少于1/3的绿地面积在标准的建筑日照阴影线范围之外的要求,并便于设置儿童游戏设施和适于成人游憩活动。
(五)居住区内公共绿地的总指标,应根据居住人口规模分别达到:组团不少于0.5平方米/人,小区(含组团)不少于1平方米/人,居住区(含小区与组团)不少于1.5平方米/人,并应根据居住区规划组织结构类型统一安排、灵活使用。
旧区改造可酌情降低,但不得低于相应指标的70%。
第五十七条 新建工业与其它民用建筑的绿化用地按下列控制指标执行:
(一)行政办公绿地率不少于35%。
(二)金融商业绿地率不少于20%。
(三)文化、娱乐、宾馆绿地率不少于35%。
(四)学校、科研绿地率不少于35%。
(五)工业企业绿地率不少于20%,有污染的工业项目绿地率按有关绿地率指标执行。
第五十八条 规划确定的绿化用地,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擅自改变用地性质,不得非法占用。
第九章 附则
第五十九条 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按《
贵阳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第六十条 本规定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九条中的中高层以下、高层以下的表述均含本位数。
第六十一条 本规定施行之日起至2008年2月1日前已审批修建性详细规划方案的建设项目,按已审批的修建性详细规划方案实施,2004年4月1日以前已审批的修建性详细规划方案还未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副本)》的项目以及本规定重新公布之日起新报建的建设项目,均按本规定执行。
第六十二条 本规定自2004年4月1日起施行。1997年10月28日公布施行的《
贵阳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同时废止。
附表一
建筑密度及容积率控制指标表
┌──────────────┬──────────────────────────────┬────────────────┐
│控制范围 │ 旧区改造 │ 金阳新区 │
│控制指标 ├───────────────┬──────────────┤ │
│建筑性质高度 │ 中心环路以内 │ 中心环路以外 │ │
│ ├───────┬───────┼───────┬──────┼────────┬───────┤
│ │建筑密度(%) │ 容积率 │建筑密度(%) │ 容积率 │ 建筑密度(%) │ 容积率 │
├──────────────┼───────┼───────┼───────┼──────┼────────┼───────┤
│ 低层住宅 (1~3层) │ 40 │ 1.2 │ 40 │ 1.2 │ 40 │ 1.2 │
├──────────────┼───────┼───────┼───────┼──────┼────────┼───────┤
│ 多层住宅 (4~6层) │ 30 │ 2 │ 30 │ 1.8 │ 30 │ 1.8 │
├──────────────┼───────┼───────┼───────┼──────┼────────┼───────┤
│ 中高层住宅 (7~9层) │ 30 │ 2.2 │ 28 │ 2.2 │ 25 │ 2.0 │
├──────────────┼───────┼───────┼───────┼──────┼────────┼───────┤
│ 高层住宅 (10层以上) │ 25 │ 3.5~4.0 │ 20 │ 3.0~3.5 │ 20 │ 3.0~3.5 │
├──────────────┼───────┼───────┼───────┼──────┼────────┼───────┤
│公共建筑 (高度24米以下│ 40 │ 3.5 │ 30 │ 3.5 │ 20 │ 3.0 │
│ ) │ │ │ │ │ │ │
├──────────────┼───────┼───────┼───────┼──────┼────────┼───────┤
│高层公建 (高度24米以上10│ 35 │ 6.0 │ 30 │ 5.0 │ 20 │ 3.5 │
│ 0米以下) │ │ │ │ │ │ │
├──────────────┼───────┼───────┼───────┼──────┼────────┼───────┤
│ 低层厂房及库房 │ / │ / │ 40 │ 1.8 │ 40 │ 1.8 │
├──────────────┼───────┼───────┼───────┼──────┼────────┼───────┤
│ 多层厂房及库房 │ / │ / │ 30 │ 2.5 │ 30 │ 2.5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