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第十八条修改为:24米以下公共建筑之间与中高层以下住宅的间距,按照本规定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的有关规定执行。
八、第十九条修改为:高层建筑与高层以下住宅的间距必须符合下列规定:
(一)南北向布置,高层建筑与北侧住宅的间距最校ɑ得小于30米;
(二)南北向布置,面宽小于或等于40米的高层建筑与南侧住宅的间距最校ɑ得小于20米;面宽大于40米的高层建筑与南侧住宅的间距最校ɑ得小于24米;
(三)建筑朝向为东西向的,高层建筑与东西两侧住宅的间距最校ɑ得小于24米;
(四)高层建筑的山墙面小于或等于15米时与中高层以下住宅间距最校ɑ得小于13米;大于15米或开窗(透气高窗除外)时按本条第(一)、(二)、(三)项执行;高层建筑山墙面不得开窗(透气高窗除外)、挑阳台。
九、第二十条修改为:非住宅高层建筑之间的开窗面间距,南北向平行布置,间距不得小于24米;东西向平行布置,间距不得小于20米。
十、增加"城市主干道两侧建设项目,临道路一侧不得设置开放式阳台和修建实体围墙。"作为第三十一条第二款。
十一、第五十条第(一)项修改为:公共建筑、公共服务设施及住宅按附表六《停车泊位指标表》规定执行。
十二、增加"本规定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九条中的中高层以下、高层以下的表述均含本位数。"作为《
贵阳市城市规划技术管理规定》第
六十条。
十三、第六十条修改为:第六十一条本规定施行之日起前至2004年4月1日已审批修建性详细规划方案的建设项目,按已审批的修建性详细规划方案实施,2004年4月1日以前已审批的修建性详细规划方案还未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副本)》的项目以及本规定重新公布之日起新报建的建设项目,均按本规定执行。第六十一条依序修改为第六十二条。
十四、删除《
贵阳市城市规划技术管理规定》附表一的内容,《
贵阳市城市规划技术管理规定》附表二、附表三、附表四、附表五、附表六、附表七、附表八依序修改为《
贵阳市城市规划技术管理规定》附表一、附表二、附表三、附表四、附表五、附表六、附表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