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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密地区行政公署办公室关于印发哈密地区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直补资金发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哈密地区行政公署办公室关于印发哈密地区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直补资金发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哈行办发〔2007〕87号)


各县(市)人民政府,地区各有关部门(单位):
  地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局、水利局等部门制定的《哈密地区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直补资金发放管理暂行办法》已经2007年第9次行署办公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七年十二月十一日

哈密地区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
直补资金发放管理暂行办法
(地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局、水利局 2007年12月)

  第一条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完善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下政策的意见》(国发[2006]17号)、财政部《关于加强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管理的通知》(财企[2006]202号)和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新财企[2007]8号)精神,确保地区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直补资金发放到位,保障地区大中型水库移民的合法权益,结合地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扶持资金
  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以下简称“扶持资金”)是国家为扶持大中型水库农村、牧区移民生产生活而设立的政府性基金。
  地、县(市)财政部门根据核定的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人口按期逐级拨付扶持资金,直接发放给水库移民用于生产生活补贴。
  第三条 扶持资金发放对象
  按照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人口核定登记工作的通知》(新政办发[2006]197号)中确定的哈密地区大中型水库农村、牧区移民为扶持资金发放对象。
  第四条 扶持期限
  2006年6月30日以前搬迁的水库移民为现状人口,自2006年7月1日起连续扶持20年;2006年7月1日以后搬迁的水库移民为原迁人口,从其完成搬迁之日起连续扶持20年。
  第五条 扶持资金的发放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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