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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文化事业和产业发展若干经济政策的通知


  对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以及安置文化事业单位富余人员的企业,符合条件的,可按照《关于印发〈镇江市扶持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优惠政策〉的通知》(镇政办发〔2003〕111号),享受相关优惠政策。

  对通过股份制改造实现投资主体多元化的文化企业,符合条件的支持申请上市。

  (十六)降低文化产业领域准入门槛。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非公有资本进入文化产业的若干决定》(国发〔2005〕10号)、国家文化部等部门《关于文化领域引进外资的若干意见》(文办发〔2005〕19号),鼓励和支持非公有资本参与国有文化事业单位的转企改制,以股份制、民营等多种形式进入政策许可的文化产业领域,兴办动漫、影视制作和放映、演艺、娱乐、发行、广告、会展、中介服务等文化企业,形成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文化产业格局。

  支持、引导和规范非公有资本投资文化事业中非营利和营利性领域。非公有制文化企业在投资核准、土地使用、财税政策、融资服务、对外贸易等方面享受国有文化企业同等待遇。对社会力量兴办图书馆、博物馆、文化馆、体育场(馆)等,在用地、税收等方面给予政策优惠。对民营文化企业从事公益性文化活动给予资助。

  (十七)优化对文化企业的审批服务。对投资兴办文化企业的,在法律法规许可范围内,减少行政审批环节,简化审批手续。文化事业单位转制后,可用原单位字号(去掉主管部门),或用符合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的其他名称,注册为企业法人,注销原有事业法人。允许以商标、专利、专有技术等知识产权评估作价出资组建文化企业。对具有一定知名度的文化人才独资或与他人共同开办企业特别是工作室、博物馆、美术馆的,可以个人名字作为企业字号办理登记注册。

  (十八)支持文化企业加快科技进步。鼓励文化企业加大自主创新投入,有关优惠政策参照《省政府关于鼓励和促进科技创新创业若干政策的通知》(苏政发〔2006〕53号)执行。对财务制度健全、实行查帐征收企业所得税的文化企业,允许按当年实际发生的技术开发费用的150%抵扣当年应纳税所得额;实际发生技术开发费用当年抵扣不足部分,可按税法规定在5年内结转抵扣。对研究开发实际支出占当年销售收入比例超过5%的企业,可由企业纳税关系所在地政府从企业贡献中拿出部分资金给予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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