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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文化事业和产业发展若干经济政策的通知


  (十一)加强公共文化设施的拆迁管理。对因城乡建设确需拆除或改变其功能、用途的图书馆、博物馆、文化馆(站)、影剧院、新华书店、广播电视台(站)、微波站、体育场(馆)、青少年宫、工人文化宫等文化设施,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批。经批准拆除或改变其功能、用途的,必须按照规划要求择地重建,一般不得小于原有规模,并注重提升品位。迁建所需费用由造成迁建的单位承担。对乡镇区划调整后原乡镇文广中心的文化设施、设备要加强管理,并继续用于公益性文化活动,确需拆除或改变其功能、用途的,须报辖市、区政府批准。

  (十二)加强旅游景区文化设施建设。利用文物设施和文物保护单位开展旅游项目的旅游单位,每年从门票收入中提取一定比例,专款用于本景区文物的维修保护,并在今后门票价格调整中逐步提高,达到不低于10%的比例。各景区要严格按照规划,加大文化设施的改造建设力度,特别要加快建设茅山红色旅游景区,精心打造西津渡历史文化街区,开发利用好镇江博物馆、焦山碑刻博物馆、民间文化艺术馆等文化资源,充分挖掘景区文化内涵,提升文化品位。

  四、扶持文化产业发展

  (十三)制定实施文化产业发展规划。"十一五"期间,重点要加快壮大文化旅游、广播影视、出版印刷、文艺演出等优势产业,扶持发展文化创意、文化信息服务、艺术品等新兴产业和特色产业,大力培育图书发行、影视放映、艺术品交易、文化娱乐等文化市场,推动文化产业快速发展。

  (十四)设立市文化产业引导资金。采取贴息、补助等方式,扶持重点文化产业发展。使用管理办法由市财政局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在市财政支出预算中安排一定数额资金,纳入市文化产业引导资金;市属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或新办的文化企业,其营业税5年内由市财政按实际入库数的地方留成部分列支出预算,纳入市文化产业引导资金;市属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后,国有资产的经营收益部分,由市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上缴市财政后纳入市文化产业引导资金。有条件的辖市、区也可设立文化产业引导资金。

  (十五)支持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企改制。转制前所享受的财税政策在转制后继续执行。

  市属文化事业单位转企改制暂按《关于市属事业单位转企改制工作的试行意见》(镇发〔2003〕92号)、《市属事业单位转企改制工作补充意见》(镇办发〔2004〕89号)执行。转企改制的市属文化事业单位在清查、审计、评估中,对符合规定的各项资产损失和潜亏,经中介机构核实后,报财政部门审核批准,可予以核销。转企改制的市属文化事业单位转让国有(集体)资产的变现收入,主要用于本系统所属单位的改革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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