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文化事业和产业发展若干经济政策的通知
(镇政发〔2006〕107号)
各辖市、区人民政府,镇江新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企事业单位:
为认真贯彻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精神,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进一步繁荣我市文化事业和文化产业,加快推进文化名市建设,促进"两个率先",构建和谐社会,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结合镇江实际,经11月21日市政府常务会议通过,特制定如下文化经济政策:
一、加大对文化事业的财政投入
(一)进一步加大文化事业投入。"十一五"期间各级政府每年财政文化事业支出增幅要高于财政一般预算支出增幅,"十一五"文化事业投入占财政支出的比重要高于"十五"时期。
(二)设立宣传文化发展专项资金。从2007年起,市财政安排一定数额的资金,纳入市宣传文化发展专项资金,并随财力的增长逐年适当增加。其中,50%由市统筹集中使用,50%资助有关宣传文化单位。各辖市区、镇江新区必须设立宣传文化发展专项资金。
(三)继续征收文化事业建设费。各种营业性歌厅、舞厅、卡拉OK歌舞厅、音乐茶座和高尔夫球、台球、保龄球、网吧等娱乐场所,按营业收入的3%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广播电台、电视台和报纸、刊物等广告媒介单位以及户外广告经营单位,按经营收入的3%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
文化事业建设费由地税局在征收娱乐业、广告业的营业税时一并征收。对逾期未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的单位,依实际欠缴额的2‰按日加收滞纳金。
文化事业建设费纳入财政预算管理,除上交省财政外,地方留成部分分别由市和辖市、丹徒区设立基金,全部用于文化事业发展。
(四)保证公益性文化事业单位的经费开支。对政府兴办的公益性文化事业单位,包括图书馆、文化馆(站)、民间文化艺术馆、美术馆、博物馆、科技馆、纪念馆、体育场(馆)等,各级财政要确保人员和业务开支,保证图书馆购书,博物馆、纪念馆文物征集等的必要经费。
"十一五"期间,各级财政每年在预算中安排专项资金支持文化事业的发展,并视财力逐年增加。重点用于文艺精品创作与生产、物质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文物征集与艺术精品收藏、社会科学研究与发展、文化市场管理等方面。
(五)支持重点文化设施建设。"十一五"期间,市财政分期安排专项资金,用于镇江新广电中心、镇江大剧院、镇江体育会展中心等重点文化设施建设。各地也要加大文化设施投入,"十一五"期间辖市文化馆、图书馆要达到国家一级馆标准,辖区要达到国家二级馆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