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5.逐步建立生态补偿机制。加强矿产资源、水资源、林木资源等各种资源费的征收管理。规范征收行为,将各类资源有偿使用收入及时足额上缴同级财政国库或财政专户。对各类资源费减免须按规定审批,并予以公告。征收的各种资源费须按规定用于资源的节约、保护、管理和生态建设等方面。对于饮用水源区、自然保护区、生态公益林等被列入限制开发、禁止开发区域的生态功能保护区,由相关受益地区财政给予补偿。自然保护区建设与管护经费,要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对市、县级生态公益林的生态补偿经费,由市和各辖市(区)财政纳入同级预算。对购买秸秆还田农业机械的农户,实行农机购置补贴。
16.实施税收减免。认真执行省政府在"三废"综合利用,利用城市生活垃圾发电,新办的城区生活、工业污水处理厂,污水处理企业向排污企业收取的处理费用等方面的有关税收政策,确保落实到位。
17.保证环保行政和事业经费支出。将环保行政管理、监察、监测、信息、宣教、科研等的人员经费、办公经费、监督执法经费、仪器设备购置运行经费、基础设施建设经费等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切实予以保障。环保行政处罚的罚没款,按照"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使用,主要用于补助环保执法成本。
五、提高环境监管能力
18.建立健全环境安全应急防控体系。从法制建设、应急专业队伍建设、装备配置、技术标准、科技进步、应急信息平台、综合指挥协调系统建设等各个方面,加强应急能力建设。2006年底前,建立市环境安全应急和事故调查中心。市环保部门要设置饮用水源环境监管机构。各辖市(区)也要抓紧建立环境应急网络和设置饮用水源环境监管机构,提高环境应急处置能力。
19.加强环境监管基础设施建设。抓紧建设全市突发性环境污染事故应急处置系统、完善全市环境自动监测监控系统工程,建设市环境监测、环境科研实验楼和固体废物管理中心办公场所。开展全市集中式饮用水源地有毒有害有机污染物、土壤环境有机污染监测调查及污染防治。各辖市(区)也要相应加强环境监管基础设施建设,配备必要的监测设备,提高环境监管能力。
20.充实加强环境监管队伍。加强环保队伍建设,积极推进环保体制改革。各镇政府要明确环境保护责任部门和工作人员,把工作绩效列入年度考核内容。根据工作需要,适当增加环保行政管理和技术支撑部门人员编制。建立健全市、辖市(区)二级环境监测、辐射安全和危险废物监管网络。根据省政府的部署,解决环境执法人员纳入公务员序列管理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