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鼓励社会资本投资经营环保基础设施
8.全面开放环境基础设施建设经营市场。降低市场准入条件,让更多的社会资本进入环境基础设施建设经营领域。对社会资本投资环境基础设施建设的,同级财政可以按照投资额的一定比例给予资金支持或贷款贴息,引导、鼓励社会资本参与环境基础设施的建设、经营。金融机构要加大对环境基础设施建设的信贷支持力度,并给予贷款利率方面的优惠。
9.建立"污染者付费、治污者受益"机制。对污水处理、垃圾处理等治污投资按照略高于社会平均投资回报率核定价格和收费标准。采用"以奖代补"、财政贴息等形式加大支持力度,引导社会资本采用BOT、BT、TOT等形式参与经营性环境基础设施建设。鼓励用污水(中水)、垃圾处理收费许可质押贷款,筹集城市污水管网和垃圾收运设施的建设、改造资金。
10.对环境基础设施建设运营实行优惠扶持。对环境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减半征收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优先保障用地。城市污水处理厂用电,按工业用电价格执行。
四、加大财政资金对环保的投入
11.各级财政要将环保投入列为公共财政支出的重点,并逐年增加。认真落实"211环境保护"支出科目,确保财政对环保支出的增幅高于经济增长速度。到"十一五"期末,全市一般预算支出中环保类支出比2005年增长1.5倍以上。
12.增加财政环保专项资金投入。"十一五"期间,市财政每年安排市级污染防治专项资金2000万元,作为重点环保项目建设引导资金,推动环保投入多元化;每年安排奖励资金100万元,用于对在环境保护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的奖励(两项资金的管理使用办法由市环保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另行制定)。各辖市(区)、镇江新区也要安排落实环保专项资金和奖励经费。市和各辖市(区)、镇江新区的土地出让收益、城市建设配套费等,要安排一定数量的资金,重点支持污水收集管网等环境基础设施建设。
13.加大排污费征收力度,确保依法、足额、全面、及时征收。排污费纳入财政预算,作为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管理,用于重点污染源治理、区域性污染防治、污染防治新技术和新工艺推广应用、重点生态工程建设和生态保护、区域环境污染监控和事故预警系统项目建设。
14.在深化环境价格改革中增加投入。依据省政府制定的二氧化硫、化学需氧量等主要污染物排放指标初始价格,在严格控制污染物排放总量的前提下,实行排污权有偿取得。"十一五"期末,全面实行二氧化硫排污指标初始分配有偿取得。排污权有偿使用资金,作为政府非税收入管理,专项用于环境保护和生态建设。2006年底前,市制订危险废物和医疗危险废物处置收费标准,调整完善垃圾处理收费制度。从2007年起,开征城市施工工地扬尘排污费,适当提高化学需氧量、二氧化硫等主要污染物排污费征收标准。2008年底前,逐步调整污水处理收费标准,增加筹集的资金,集中用于管网建设和污泥处置。加强自备水源用户污水处理费征收管理,确保足额征收、专款专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