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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江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推进环境保护工作的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


  4.全面开展清洁生产审核。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清洁生产项目的立项、资金、信贷等方面要给予支持。对污染物排放超过国家、地方标准或污染物排放总量超过地方政府核定限额的企业,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

  二、全面加强工业污染防治

  5.建立完善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确定全市"十一五"期间的化学需氧量、二氧化硫等主要污染物减排计划,并以签订责任状等形式分解落实到各辖市(区)、镇江新区和重点排污单位。市政府每年向社会公布各辖市(区)、镇江新区和重点单位主要污染物减排情况,接受社会监督。对没有完成减排任务的地区和单位,予以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整改。新建、改建、扩建项目的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从本地区、本行业调剂获取,没有获得总量指标的项目不予审批。对超过总量控制指标的地区及超过水环境功能要求的区域,暂停审批新增污染物排放总量的建设项目。市和各辖市(区)、镇江新区要加快城镇污水集中处理和垃圾集中处理的基础设施建设,建设和完善配套排水管网,不断增强城镇污水和垃圾集中处理能力,削减污染物排放总量。

  6.坚决关闭淘汰污染严重的企业和项目。对污染物排放严重超标、长期不能稳定达标,偷排以及与区域功能定位严重不符、污染物排放严重影响周边群众正常生活,且不能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治理任务的单位,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关闭。今明两年,在全市组织化工行业专项整治,将分散的化工企业集中到通过区域环评且环境基础设施完善的开发区、工业集中区,并加大企业技改力度,确保达标排放。2008年底前,小型化工企业必须搬迁进入园区,逾期未进入园区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责令关停;淘汰所有草(棉)浆化学制浆、年产5万吨以下废纸造纸、年加工80万张(折牛皮标张)以下的制革、年产1万吨以下的酒精和淀粉生产线;淘汰水泥湿法窑和干法中空窑生产线;淘汰城镇居民集中居住区附近产生刺激性废气的生产工艺或生产线;淘汰医药中间体、农药中间体、染料中间体等污染严重、不能稳定达标的生产项目。

  7.全面推行排污许可证制度。颁布实施《镇江市污染物排放许可证管理办法》,严格按照水域纳污能力,控制污染物排放总量,界定各排污单位的污染物排放标准和总量控制指标,对所有排污单位实行持证排污。对污染物排放总量超过水域纳污能力或水功能区水质不达标的地区和水域,禁止新发排污许可证。从2007年起,我市水污染物排放全面执行国家《污水综合排放标准》一级标准。从2007年1月1日起全市化工企业全面执行《江苏省化学工业主要水污染物排放标准》(DB32/939-2006)。2007年底前,全市印染企业要全部达到《江苏省纺织染整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DB32/670-2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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