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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江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推进环境保护工作的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

镇江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推进环境保护工作的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
(镇政发〔2006〕87号)


各辖市、区人民政府,镇江新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企事业单位:

  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将《关于推进环境保护工作的若干政策措施》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实施。

二○○六年九月十八日

关于推进环境保护工作的若干政策措施

  为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贯彻环保优先指导方针,切实推进镇江环境保护工作,加快建设环境友好型社会,根据《省政府关于推进环境保护工作的若干政策措施》,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如下政策措施。

  一、积极促进经济增长方式转变

  1.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各辖市(区)、镇江新区、各部门在组织编制区域规划,土地利用规划,工业、能源、水利、交通、城市建设等专项规划时,必须依法组织开展环境影响评价。所有开发建设项目,必须严格履行环境影响评价手续。对未进行环评或环评未经批准的规划和建设项目,不得批准实施。

  2.提高建设项目环保准入门槛。依据国家、省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市有关部门从规划选址、资源消耗、环境保护等方面,明确工业项目的准入条件,严格控制化工、造纸、冶金、印染等行业的污染项目建设。对不符合环保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的建设项目,不得审批或核准立项,不得批准用地,不得给予贷款或以其他任何形式进行授信。禁止新建投资额在3000万元以下有污染的化工项目及国家规定的"十五小"和"新五小"项目。禁止建设排放致癌、致畸、致突变物质和恶臭气体的项目。从2007年起对园区以外的小型化工企业,不再批准任何形式的改扩建项目。

  3.加快发展循环经济。积极实施《江苏省发展循环经济促进办法》和《镇江市循环经济发展规划》,制定支持循环经济发展的投资、价格、财政、税收、收费和绿色采购等政策,加快推进循环经济建设。设立市级发展循环经济专项资金,纳入财政年度预算,用于支持发展循环经济重大项目。现有科技攻关、产业技术研究与开发、产业技术创新等专项资金,重点支持发展循环经济共性和关键技术的科研攻关,组织实施循环经济示范工程。现有科技成果转化、技术改造、新产品贴息、扶持民营经济发展、污染防治等专项资金,加大对发展循环经济的支持力度。积极开展循环经济试点,并逐步扩大试点面。对发展循环经济的试点单位和重点项目,金融机构要加大信贷支持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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