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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镇江市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办法》和《镇江市行政执法评议考核细则》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镇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镇江市法治政府建设考核评价办法的通知(发布日期:2011年5月26日,实施日期:2011年5月26日)废止

镇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镇江市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办法》和《镇江市行政执法评议考核细则》的通知
(镇政发〔2006〕101号 二○○六年十一月一日)


各辖市、区人民政府,镇江新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企事业单位:

  现将《镇江市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办法》和《镇江市行政执法评议考核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镇江市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行政执法行为,保证法律、法规、规章的正确实施,推动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的深入开展,全面推进依法行政,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实施意见》等有关规定要求,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对本市依法具有行政执法职权的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组织、行政委托组织(以下简称行政执法机关)开展行政执法评议考核,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市、辖市区人民政府主管本行政区域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工作。

  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主管本系统行政执法机关的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工作。

  市、辖市区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机构在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具体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的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工作。

  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在本部门、本单位的领导下,具体组织实施本系统的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工作。

  第四条 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五条 行政执法评议考核的主要内容:

  (一)行政执法的组织领导情况;

  (二)法制学习、宣传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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