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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镇江市城市市容环卫责任区制度实施意见的通知

  (6)城市范围内的河道、湖泊等公共水域及岸线,由水利部门负责;

  (7)建设工程的施工现场由施工单位负责,尚未开工的建设工程用地由建设单位负责;

  (8)文化、体育、娱乐、游览等公共场地由经营管理单位负责;

  (9)风景名胜区和经济开发区内的公共区域,由管理单位负责;

  (10)机关、团体、部队、学校、医院等单位以及厂矿企业的管理区域,由本单位负责。

  3.市容环卫责任区的具体范围由辖区城管局组织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会同相关责任人共同确定。

  4.市容环卫责任人不明确的或者有争议的,由所在地的辖区城管局确定并予书面告知;跨行政区域的,由市城管局会同辖区城管局,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划分确定,并予书面告知。

  三、责任区工作要求。所有市容环卫责任区的市容环卫责任人都应当自觉履行市容环卫责任。市容环卫责任区的市容环卫应当符合国家、省、市城市容貌标准和城市环境卫生质量标准,并保持责任区内的环境卫生设施整洁完好。

  对市容环卫责任区内发生的损害市容环卫的行为,市容环卫责任人有权予以规劝、制止或者提请镇江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查处(举报电话:5362110)。

  1.市容环卫责任区应当符合国家、省、市城市容貌标准和城市环境卫生质量标准。应当达到:

  (1)保持市容整洁完好,建(构)筑物容貌整洁。无乱设摊、乱搭建、乱张贴、乱涂写、乱刻画、乱吊挂、乱堆放、乱停放以及商铺外溢等现象;

  (2)保持建筑物的店招字号、霓虹灯和其他户外广告、标志的整洁、完好,文字规范,无破损、无残缺、无锈蚀;

  (3)保持环境卫生整洁,地面无暴露垃圾、无粪便、污水,无污迹,无渣土;

  (4)保持建(构)筑物屋顶整洁,不得擅自设置有碍市容的设施、堆放物品;

  (5)保持环境卫生设施及其附属设施的整洁、完好;

  (6)河道(含古运河)、湖泊等水面无漂浮物,岸线无暴露垃圾。

  2.临街单位(含个体经营户)还应具体做到:

  (1)保持市容整洁。建(构)筑物外立面整齐协调,无残墙断壁,无乱贴乱画,无乱挂乱晒;店牌店招和夜景照明灯饰按要求设置,保持建筑物的店招字号、霓虹灯和其他户外广告、标志的整洁、完好,文字规范,无破损、无残缺、无锈蚀。无乱设广告,无灯光不亮现象;屋顶整洁,无堆放杂物和搭建现象;无商铺外溢(出店)经营(作业、展示商品);门前车辆按照规定停放有序,首尾一致,无乱停车辆、无乱搭乱建、无乱堆乱放、无乱设摊点等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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