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镇江市城市市容环卫责任区制度实施意见的通知
(镇政发〔2006〕111号)
各辖市、区人民政府,镇江新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企事业单位:
现将《镇江市城市市容环卫责任区制度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二○○六年十一月三十日
镇江市城市市容环卫责任区制度实施意见
为进一步落实市容环卫责任区制度,加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全面提高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水平,创造整洁、优美、文明的城市环境,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
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和国家以及省城市容貌标准、环境卫生质量标准,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市城市市容环卫责任区制度实施意见如下:
一、实施范围。本市建成区范围内,市容和环境卫生(以下简称市容环卫)工作实行责任区制度。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认真做好市容环卫责任区内的市容环卫工作。
二、责任区和责任人。市容环卫责任区是指单位和个人所有、使用或者管理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场所的土地使用权范围以及管理范围。
1.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场所的所有权人是市容环卫责任人。所有权人、管理人、使用人之间就管理责任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2.下列市容环卫责任区的市容环卫责任人按以下规定确定:
(1)道路、桥梁、地下通道、公共广场(已明确管理主体的除外)、公共厕所等城市公共区域,按照责任分工分别由市、辖区城管局负责。未移交的道路由道路建设单位负责;
(2)街巷、住宅小区,由街道办事处或者镇人民政府负责。实行物业管理的,由物业管理单位负责;
(3)商店、超市、集贸市场、展览展销场馆、证券市场、宾馆、饭店等场所,由经营管理单位负责;
(4)车站、码头、停车场、公交始末站点及其管理范围,由经营管理单位负责;
(5)穿城公路由公路管理部门负责,穿城铁路控制区由铁路部门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