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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镇江市城市容貌标准的通知


  5.4.1 垃圾转运站无撒落垃圾,保持场地整洁,不污染周围环境;垃圾产生的渗沥液应就近排至污水管网或运送至污水处理厂(场)。

  5.4.2 运输垃圾和粪便的车辆,应保持车容整洁、车况良好,实行密闭运输。运输生活垃圾、粪便和水上漂浮物的船只,应按照规定采取密闭或覆盖措施。

  5.5 单位、商店和居民区应当设置一定数量的垃圾收集容器,垃圾应及时清运,保持场内整洁卫生。

  5.6 公共厕所应合理布局,与周围环境协调,并规范设置标志及指示牌。公厕环境整洁、设施齐全并保洁良好。新建公厕应达到二类以上标准,移动公厕应布局合理,专人管理,粪便废弃物运输处理符合无害化要求。

  5.7 维修道路及附属设施、清疏排水管道、栽培或修剪草坪、树木、花卉、打捞河道漂浮物等施工单位,应当及时清运所产生的废弃物,不得乱堆乱放。

  5.8 施工现场的建筑垃圾及时清运;施工产生的废水、泥浆不得流出场外、浸漫路面,堵塞管道。

  5.8.1 建筑垃圾等废弃物应单独堆放、运输,不得倒入城市生活垃圾收集站或城市生活垃圾处置场。

  5.8.2 工程竣工应及时平整场地,拆除临时搭建,清理渣土、垃圾,恢复原状。

  5.9 医院、学校、科研单位、疗养院、屠宰场、生物化学制品厂等单位产生的有毒有害废弃物,必须依照有关规定分类处理,严禁倒入生活垃圾容器或者任意排放、遗弃,污染环境。

  5.10 车辆维修点、清洗站(点)设置应当符合国家的有关标准,相关车辆应停放有序,污损地面要及清理。车辆清洗所产生的污水必须经沉淀、除油等处理达标后,再接入城市污水管网;产生的污泥应当定期清掏并落实消纳场所,妥善处理。不得乱堆放,不得污染环境。

  5.11 市区主干道两侧和重点区域不得批准设立收购废旧物品经营场所。收购废旧物品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保持周围环境卫生整洁;对废旧物品采取围挡、遮盖等措施,防止污水、废油或者废弃物污染周围环境。

  5.12 禁止在城市市区饲养鸡、鸭、鹅、兔、羊、猪等家禽家畜和食用鸽。因教学、科研以及其他特殊情况需要饲养的,依照有关规定执行。

  5.13 居民饲养宠物和信鸽不得污染环境、影响他人生活,造成环境污染的,饲养人应当即时清除。

  5.14 城乡结合部农户饲养家禽家畜的,应当实行圈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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