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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镇江市城市容貌标准的通知


  4.13 沿街主要建(构)筑物、桥梁、水域、广场、公园、雕塑等设施应按照规划实施夜景照明,并兼顾白天的视觉效果。

  4.13.1 灯光设施积极提倡使用新型材料、新技术、新工艺、新光源,优先使用环保节能型材料。重点夜景照明应统一纳入城市夜景照明控制系统。

  4.13.2 夜景灯光亮化设施的设置不得造成光污染;不得影响居民生活和身心健康;不得影响交通及航行安全;不得破坏建(构)筑物、文物、绿化、公共设施原有建筑结构和风格。

  4.13.3 新建工程的亮化设施应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安装、同步验收。

  4.13.4 沿街店牌字招应保持亮化,讲究造型美、艺术美和协调美,做到白天美化、夜晚亮化。

  4.14 主要繁华商业区,应采用霓虹灯等特种光源,实施亮化,玻璃门(橱)窗实行内光外透。

  4.15 沿街灯箱、霓虹灯、射灯、电子屏等亮化设施应保持完好,无局部或整体不亮,无残缺断字现象。灯光亮化设施不得擅自改变、移动、拆除。

5.环境卫生

  5.1 任何单位、个人都应当认真执行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制度。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与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签订《市容环卫责任书》,并认真履行义务,按照规定的时间、地点、方式投放生活垃圾,保持责任区环境整洁。不得焚烧树叶、废纸等废弃物,维护市容环卫秩序。

  5.1.1 城市道路、街巷、广场、公园、车站、港口及其他公共场所应保持环境卫生整洁,应按照有关规定设置垃圾收集容器,责任区域内无随地吐痰,无便溺,无乱丢烟蒂、纸屑、瓜果皮核、饮料瓶罐等废弃物品现象。道路和公共场所设置的废物箱等环卫设施应整洁美观,箱周围地面无存留垃圾,无明显污迹。

  5.1.2 公共场所无乱堆乱放、乱设摊点的行为,未经市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批准不得从事商品促销、宣传和展示活动。

  5.2 垃圾收集、运输实行袋装化、容器化、密封化、机械化。生活垃圾应日产日清,实行减量化、无害化处理。逐步推行垃圾分类收集,实行综合利用。处置场地应保持整洁,不得污染周围环境。

  5.3 市区主次干道应当及时实施保洁,其它道路和街巷应当定时清扫保洁。主、次干道和主要广场应逐步实行机械作业,定时清扫、清洗、洒水、保洁,繁华商业路段根据需要利用洒水车冲洗除尘,冬季路面积雪应及时清除。

  5.4 垃圾中转站、垃圾房(桶)、废弃箱等垃圾收集、中转设施应布局合理,数量满足要求,并保持整洁,不污染环境;设施完好率不低于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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