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4.4 临街建(构)筑物的店招、店牌、字号应按照统一规定标准设置,原则上实行一店一招。店招应采用硬质材料、霓虹灯等制作,同一幢建筑物门楼招牌的设置要保持平齐,其外挑尺寸要一致。店牌设置的外型、色彩与建筑物及周围环境相协调,不得破坏建筑物的整体结构和风格。店招店牌要保持整洁完好。
4.4.4.1 店招店牌应在一层门沿以上二层窗户下沿口以下设置。
4.4.4.2 店招店牌中单位、商户名称应突出,其文字规格尺寸应明显大于其他文字;店招店牌中不得混有经营服务与价格等内容;门牌号码宜统一标在店招店牌的下部。
4.4.4.3 不得多层重复设置,店招不得遮挡窗户。
4.4.5 在有居住功能的建筑物外墙设置广告,不得影响通行,不得遮挡窗口的采光、通风和造成光污染。
4.4.6 道路两侧灯箱广告的设置不得影响车辆和行人通行,不得占道或出店摆放移动式灯箱等广告宣传物品;悬挑式灯箱广告的垂直投影不得超出路牙,底端离地面不得低于2.4米;在路灯杆上设置灯箱广告;屋顶灯箱广告招牌应严格控制。
4.5 城市建成区内除高速公路、城市出入口的道路两侧以外,其他地方不得设置高杆广告。
4.6 不得擅自在树木、线杆及建(构)筑物等设施立面上设置或悬挂灯箱、布(条)幅、彩旗和气球等广告宣传物品。
4.6.1 气球、彩虹气模、空飘物、广告彩旗等户外广告,应当按规定的时间、地点设置。
4.6.2 除重大宣传活动外,城市主要干道不得设置过街布(条)幅;城市其他区域布(条)幅的设置应严格控制。
4.6.3 设置期间应定期维护检查,保持布面平整舒展、印刷清晰、文字完好和内容完整,避免造成视觉污染;残缺、损坏或遭受污染的,设置单位应及时进行更换,期满立即拆除。
4.7 商业橱窗陈设应整洁、美观,与周边街景容貌相协调。
4.8 经批准的节日或公益宣传标语等,应当与周围整体环境相协调,并按规定在活动结束后及时清除。
4.9 国家机关、文物保护单位和名胜风景点的建筑控制地带,不得设置户外广告。
4.10 主城区应设置一定数量的大型公益性广告。
4.11 利用条幅、横幅、旗帜、冲气装置、实物造型等广告载体,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地点设置,确保安全。到期及时拆除。
4.12 各类标志牌、路名牌、胡同里巷牌、楼幢号、门牌及交通标志等应按有关标准统一规范设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