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6 附着于建(构)筑物的电信、供电、有线电视等入室线路安装规范有序,不得乱拉乱接。市区新设管线应入地埋设,原设架空管线应逐步改造入地,主城区不得新设架空管线。
3.7 交通信号灯、安全护栏、噪声监测装置、照明设施、果皮箱等设施维护良好、造型美观、布局合理,保持整洁完好。
3.8 公交候车亭(牌)、公安治安亭、公用电话亭、书报亭、果壳箱、公用配电箱、邮政信箱、有线电视、宽带网设备箱等专用设施,应设置明显标志,整洁美观,无锈蚀、无脱漆、无乱涂写乱刻画、无乱钉乱挂现象。
3.9 道路和桥梁上设置的隔离墩、防护栏、防护墙、隔音板和照明、排水等设施整洁完好。不得在街巷、小区设置固定的路障,已设置的限期拆除。
3.10 沿街和广场周边的商业、饮食业、室内车辆清洗以及制作、加工、维修等行业的经营者不得超出门窗和外墙进行店外经营作业或展示商品;农贸市场、小商品市场等不得占道经营或变相占道经营,物品不得乱堆乱放。
3.11 未经市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批准,不得在道路两侧和广场绿地等公共场所摆摊设点;经批准设立的早(夜)市、车辆修理、擦鞋等摊点,应在规定地点设置醒目标志,按规定时间规范经营。
3.12 公告栏、招贴栏、阅报栏、画廊等公共信息栏设置位置应适当,定期更换内容和进行清洗,保持整洁。
3.13 不得在道路、桥梁、路灯灯杆、绿地等公共场所和公共设施上吊挂、晾晒衣物。
3.14 在市区行驶的各类车辆应保持车身完好,车容整洁,车身不洁的,应当及时清洗干净。在市区运行的垃圾和工程渣土运输车辆要实施全封闭运行,车箱完好,车身要保持整洁,车箱外缘、车底、车轮等不得带泥。不洁车辆不得在市区行驶。
3.15 机动车、非机动车应按划定区域定点停放,保持整齐有序,公共停车场以及道路停车点应统一设置醒目的标志牌。
3.16 公共汽车等各类车身广告设置要简捷明快,美观大方,车体前方和两侧车窗不得设置广告。出租车车身不得设置广告。
3.17 城区行驶的营运非机动车不得乱停乱放、车身不得乱贴乱画、乱披乱挂,确保车容车貌完好、整洁。
4.广告标志与夜景照明
4.1 户外广告和标志设置应符合城市户外广告专项规划和安全要求。广告标志设置应当遵循安全、科学、美观的原则,与城市功能、总体布局和环境相协调;画面应保持清晰,外形应整洁美观,定期维护清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