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4 建筑工地应当实行封闭施工,周边应设置不低于2.0米的刚性围档,围挡的材质、色调应当统一并保持整洁,且不得擅自占道;工地出口处地面必须进行硬化处理,并设置车辆冲洗台及相应的泥浆沉淀和排水设施,配备车辆冲洗设备。
2.4.1 运输车辆不得带泥出场,不得抛洒滴漏;施工作业产生的废水、泥浆等需经过处理,不得直排雨(污)水管道,不得污染环境。
2.4.2 施工现场的建筑垃圾与生活垃圾应分别放置,并及时清运;工程完工时应彻底清理现场,及时平整场地和修复破损路面,拆除各种临时设施。
2.5 拆迁施工工地应设置2.0米以上封闭围挡和安全警示标志,并应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和减少扬尘污染;待建地块应设置2.0米以上的实体围墙,地块内无积存的生活垃圾,保持环境整洁。
3.公共场所与公共设施
3.1 公共场所(车站、港口、码头、影剧院、体育馆、商场、公园、广场等)应保持秩序良好。不得擅自散发各类广告和宣传品;严禁在树木、地面、建(构)筑物及各类灯(线)杆或者其他设施上刻画、涂写、张贴。保持周边环境卫生整洁。
3.2 市区道路、桥梁路面保持平整,道板、路牙等设施完好,人行道无障碍,交通畅通;出现坑凹、碎裂、隆起、毁坏等,要及时修复。道路隔离栏、人行道板无残缺污损。
3.2.1 道路上设置的各种窨井盖保持齐备完好,并符合养护规范。
3.2.2 道路两侧及安全岛的供电配电箱、交通信号控制箱、有线电视接线箱、邮政箱(筒)和果壳箱等专用设施应标志明显、整洁美观并不影响道路交通。市区无废弃的各类杆、管、箱等。
3.2.3 路灯装灯率100%,亮灯率不低于98%,设备完好率不低于98%。
3.2.4 道路、桥梁的排水、排污、输油等管道畅通,无自来水和污水等外溢。沿街消防栓、水阀等设施无漏水现象,周围地面无塌陷。
3.3 主要道路和重点地区无架空管线设施。主城区中不得新设架空管线,对已建架空管线的应逐步改造或采取隐蔽措施。单位内部的管线设施一般不得跨越道路上空架设,确需新架设管线的,要采取隐蔽措施,并不得影响周围景观。
3.4 不得将油烟口、污水道口、炉口等排污口直接面向街道,城市道路两侧、安全岛和其他公共场地上不得擅自设置非消防、环卫所专用的供水设施。
3.5 防空洞、地下室等地下空间设施的出入口、通风口应标识明显,并与周围环境相协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