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2.1.1 临街建筑物不得擅自开设门窗、变更门窗位置和形式。确需开设、变更的,不得影响建筑物的安全,并应当保持原建筑风格。
2.2.1.2 市区主干道两侧店面、商铺应采用玻璃等透明材料设置橱窗及店门,设置外侧防护装置的,应安装网格状透空式,形式和色调应协调一致。
2.2.1.3 沿街和广场周边的商店门前应保持整洁,不得吊挂、摆放有碍市容的物品,不得堆放货物、箱筐等杂物,不得超出店门经营、作业或者展示商品。车辆停放整齐有序。
2.2.1.4 市区主要道路两侧和广场四周以及其他重点地区不得有从事机动车修理,铝合金、石材、木器加工以及殡葬用品制作销售等严重影响城市容貌的店铺和经营、加工网点。
2.2.1.5 市区主要道路两侧和重点地区建筑物屋顶无废弃的铁架、天线等有碍市容的设施或物品。市区建筑物顶部不得乱搭乱建、无乱堆杂物、垃圾现象。
2.2.1.6 临街建筑物的阳台封闭要统一格式色彩,阳台外和窗外不得堆放、吊挂、晾晒有碍市容的物品。
2.2.1.7 市区主干道两侧不得安装遮阳雨蓬。次干道两侧安装遮阳雨蓬,其高度不低于2.4米,外挑不超过1.8米,并保持其安全、整洁,同幢建筑其高度、宽窄、色彩及用材应一致,陈旧破损要及时更换或拆除。
2.2.1.8 临街建筑物外墙的空调室外机(窗机)等设施应统一确定位置进行安装,不得破坏建筑物立面,空调室外机支架应采用耐腐蚀材料并作防锈处理,保证牢固安全,外机支架底部离地高度不低于2米。主要街道两侧和重点地区应按街景要求统一设置空调外机外罩或挡板,保持其外观整洁;空调冷凝水应接入排水管道,不得排放到建筑物外墙和室外地面。新建建筑物应统一设置空调外机台(机位)。
2.2.1.9 市区主要道路沿街单位不得设置实体围墙,应选用盆栽植物、艺术性的栅栏或者绿篱、花坛等作为分界,并保持整洁、美观。出现损毁、缺损的应及时修复。围栏高度不超过1.8米。
2.2.1.10 不得在沿街建(构)筑物立面、树杆等公共设施上晾晒、悬挂、张贴有碍市容的物品。
2.2.2 沿街道路和公共场地不得有违法建设。经批准的临时建筑物、工棚及其它设施使用期满后,应自行拆除,并及时清理平整场地。
2.2.3 属于文物和有历史价值的建筑物(包括历史遗迹和名人故居等),应当保持原有的风貌特色,应设置专门标志,不得任意改动和拆除。
2.3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挖掘、占用道路。城市道路建设改造工程及经批准进行道路挖掘等市政施工的,应限时完成施工,及时清理现场、恢复道路路面。
2.3.1 经批准挖掘、占用道路的,必须在批准占用区域内对施工现场采取封闭围挡措施,并昼夜设置安全警示标志。
2.3.2 施工现场内的机具设备、物料等应停(堆)放整齐,作业产生的渣土应当及时清理,工程完工后及时清理现场,做到工完场清。毁坏的城市道路应当及时修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