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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镇江市城市容貌标准的通知

镇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镇江市城市容貌标准的通知
(镇政发〔2006〕110号 )


各辖市、区人民政府,镇江新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企事业单位:

  现将《镇江市城市容貌标准》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二○○六年十一月三十日

镇江市城市容貌标准

前言

  为了更好地实施《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进一步加大城市依法管理力度,根据建设部《城市容貌标准》(CJ16-86)、《江苏省城市容貌标准》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主要内容包括:1.引言,2.街景容貌,3.公共场所与公共设施,4.广告标志与夜景照明,5.环境卫生,6.城市绿化与公共水域,7.集贸市场与居民小区。

  本标准由镇江市城市管理局负责具体解释。

1.引言

  1.1 为了加强城市容貌管理,创造整洁、优美、文明的现代化城市,依据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国家建设部《城市容貌标准》、《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和《江苏省城市容貌标准》制定本标准。

  1.2 本标准规定了街景容貌、公共场所与公共设施、广告标志与夜景照明、环境卫生、城市绿化和公共水域、集贸市场与居民小区等有关城市容貌方面的要求。

  1.3 本标准适用于镇江市市区。辖市市区、建制镇及实行城市化管理区域可参照执行。

2.街景容貌

  2.1 各类新建、扩建、改建的建(构)筑物和设施以及临街建筑物门面装修、装饰应当符合城市规划和城市容貌要求,并注重与周围景观相协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建(构)筑物原设计风格、造型、色调和结构,影响城市容貌。确需改变的,应当按城市规划要求,报经市政府主管部门批准。

  2.2 建(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应保持外形完好、整洁美观;残缺部分应及时整修或拆除;危险房屋和构筑物应及时加固或拆除;不得影响市容观瞻。

  2.2.1 沿街建(构)筑物外立面和其他设施有明显污迹的要及时清洗、出新,保持门(橱)窗幕墙完好整洁。建筑物外墙面砖、玻璃幕墙每年至少清洗1次。建筑外墙粉刷涂料的每3年出新1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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