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密地区行署关于调整、取消、合并部分已确认行政许可事项的通知
(哈行署发〔2007〕91号)
各县(市)人民政府,地区各有关部门(单位):
根据国务院重新修订的《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精神,地区行署第一批、第二批确认由地区文体局、卫生局、公安局等部门实施的9项行政许可事项中,有部分行政许可事项权限下放至县(市),有部分行政许可事项已取消或重复,经地区行署研究,决定对这9项行政许可事项予以调整、取消、合并,请各县(市)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单位)认真遵照执行。
附件:地区行署决定调整、取消、合并的行政许可事项(共9项)
二○○七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附件:
地区行署决定调整 取消 合并的行政许可事项
(共9项)
一、地区文体局(新闻出版局)
1. 行政许可事项名称:权限内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的设立审批
2. 行政许可事项名称:权限内核发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以上二项合并为一项,即:权限内核发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3. 行政许可事项名称:权限内国内营业性演出活动的审批(下放至县〈市〉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
4. 行政许可事项名称:权限内设立营业性文艺表演团体的审批(下放至县〈市〉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
5. 行政许可事项名称:权限内设立营业性演出场所的告知性备案(下放至县〈市〉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
6. 行政许可事项名称:权限内演出经纪机构承办组台演出的审批(下放至县〈市〉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
7. 行政许可事项名称:权限内设立娱乐场所经营单位的审核(下放至县〈市〉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
二、地区卫生局
8. 行政许可事项名称:权限内设立娱乐场所经营单位的审核(取消)
三、地区公安局
9. 行政许可事项名称:权限内设立娱乐场所经营单位的审核(取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