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江新区、京口工业园、润州工业园范围内涉及的与本文件规定相关收费事项,按附件1、附件2所列优惠标准执行。各辖市、丹徒区可依据本文件制定开发园区收费优惠办法,优惠幅度不得低于本文件规定的标准;市各职能部门特别是垂直管理部门对各开发园区应一视同仁予以支持。
附件1、附件2中所列收费事项,凡需进入市行政服务中心的,均由市行政服务中心负责组织实施。
6. 优先安排项目用地。市和辖市区建设用地计划重点向开发园区倾斜,向大项目倾斜。
开发园区中的高新园区新增建设用地的土地有偿使用费地方留成部分,可以土地开发整理项目方式、按不低于50%的比例返还开发园区,优先用于土地开发和整理。重点大项目、高新技术项目,其耕地占补可在各辖市、区范围内平衡,所在辖市、区不能自行平衡的,报经市政府同意后,在全市范围内或由市和辖市、区共同向上争取在更大范围内调剂解决。
7. 提升管理服务效能。开发园区管委会作为市及辖市区政府的派出机构,原则上享受同级政府的管理权限,对园区内经济和社会事务实行统一领导和集中管理。
市各职能部门、服务机构要加强与园区相关职能部门的协调与沟通,努力减少审批环节,提高办事效率;要大力发展电子政务,逐步与市行政服务中心联网,做到网上审批、网上收费、网上发证。
市行政服务中心要借助电子政务,在镇江新区、京口、润州、丹徒等开发园区设立电子审批终端,凡是能在开发园区办结的事项,就地办结,最大程度方便进区企业。
三、强化机制创新,提升发展层次
8. 加大基础设施投入力度。按照“基础设施先行”和“一次规划、分步实施”的原则,创新投融资体制,多方筹措资金,加大基础设施投入。开发园区的基础设施建设项目要及时与当地的市政公用设施建设相配套,经统一平衡后优先列入当地城建计划。开发园区外部的道路、配电站、给排水、排污等设施,原则上由当地人民政府负责建设,所有配套设施端口均应接入园区界线。开发园区内的配套设施,由各开发园区开发机构投资建设。电力、通信等部门要积极支持、参与园区基础设施的建设。
9. 大力推进园区服务创新。鼓励和支持开发园区推进管理和服务创新,大胆探索新型管理方式,先行先试。开发园区要进一步精简机构,建立健全“小机构、大服务”的运作机制,直接从事招商人员的比重不得低于20%。
对落户开发园区企业的项目立项、规划设计、用地报批、证照办理等投产前的一切手续,开发园区应实行“一条龙”服务,努力创造良好的企业发展环境。
10. 促进开发园区科技创新。鼓励和促进各开发园区建设科技创新基地,发展各类科技孵化器,对国家及省认定的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软件园、留学生创业园等科技孵化器,自认定之日起,五年内免征营业税、所得税、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鼓励国内外研发机构落户开发园区,鼓励进区企业建立各类研发中心。对被认定为各类国家级、省级研发中心的,各级科技等部门要积极帮助争取国家和省有关科技项目的经费支持,并从自主创新基金中安排一定比例优先支持研发中心承担的重大科技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