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省级开发园区建设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
(镇政发〔2006〕114号)
各辖市、区人民政府,镇江新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企事业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和市第五次党代会精神,进一步加快我市省级开发园区(以下简称开发园区)建设发展步伐,提升吸纳集聚水平,逐步形成技术资金密集、体制功能先进、高产出高贡献的现代产业集群,经11月21日市政府常务会议通过,特制定实施以下政策措施。
一、强化规划指导,合理园区布局
1. 开展新一轮开发园区规划修编。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以及省政府关于开发区“十一五”规划布局的要求,结合各自的产业优势、区位优势,进一步明确发展方向和定位、“十一五”期间的目标任务,按照“布局合理、用地集约、产业集聚、功能配套”的要求,高起点、高标准修编园区的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等,并使之与环境保护规划、岸线利用规划等规划相协调。
2. 尽快完成开发园区规划的报批。开发园区总体规划由当地人民政府负责编制,经市政府批准,按省有关规定上报。开发园区控制性详细规划由各开发园区管委会组织编制,镇江新区和各辖区的开发园区控制性详细规划,须报市政府批准;各辖市开发园区控制性详细规划,分别由各辖市政府批准,报市规划、国土部门备案。各开发园区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必须于2007年6月底前完成报批,未完成报批的,一律不予分配土地使用指标。
3. 加强规划管理。规划一经审批,任何人不得随意更改。确需局部调整或变更的,必须报原审批机关审批。开发园区内的基础设施和项目建设必须符合规划要求,不符合规划的项目,一律不予立项审批,一律不予分配土地使用指标。
二、强化政策扶持,加快建设步伐
4. 加大财政支持力度。开发园区税收实行属地管理。今后五年(自本意见生效之日起五年内,下同),镇江新区仍按其可用财力的20%上交市财政、80%留给镇江新区用于滚动发展。凡纳入市土地交易中心操作的开发园区土地,其出让收入中除土地前期开发成本(含征地拆迁费用)和国家、省、市规定税费外的净收益部分,作为政府投入全部拨付开发园区,用于基础设施建设。今后,国家、省有新政策出台按新政策执行。
各辖市区也要加大对开发园区的财政支持力度。
5. 实行规费减免。市各职能部门、服务机构要以促进开发园区建设发展为出发点,努力降低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服务性收费。开发园区道路、电、气、给排水、通信等公共基础设施建设,以及标准厂房建设涉及的各类行政事业性收费、服务性收费,一律按下限减半征收(详见附件1)。市政公用基础设施配套费、人防易地建设费等费用减半征收后,各开发园区必须按有关规定统一建设,或由当地政府统一平衡易地建设。
开发园区在市政公共基础设施建设过程中涉及农民安置需建设拆迁回迁房的,经市或辖市政府批准,享受当地拆迁定建房政策。
进入开发园区的内外资项目,除房地产项目外,在申办、建设、生产经营过程中涉及的各类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服务性收费,按镇政发〔2004〕1号文件执行(详见附件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