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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通知
(桂政发〔2008〕2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自治区农垦局,区直各委、办、厅、局: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民政厅财政厅关于农村特困群众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桂政办〔2007〕2号)印发以来,在各地各有关部门的共同努力下,我区初步建立起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这对统筹城乡发展、逐步消除贫困、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发挥了积极作用,得到了广大人民群众的衷心拥护。但是,与国务院的要求相比,我区农村最低生活保障还存在制度不完善、管理不规范、标准偏低、部分农村贫困群众没有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畴等问题。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在全国建立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通知》(国发〔2007〕19号)精神,进一步完善我区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切实保障农村贫困人口的基本生活,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明确指导思想、工作目标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全面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建立和完善我国社会保障制度的要求,坚持“规范化、制度化、法制化”建设的工程思路,进一步完善我区农村最低生活保障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切实保障农村贫困人口的基本生活。

  (二)工作目标。从2008年1月起,用1年时间进一步完善我区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将符合条件的农村贫困人口全部纳入保障范围,稳定、持久、有效地解决全区农村贫困人口的温饱问题。

  (三)基本原则。坚持保障标准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原则,因地制宜,量力而行,形式多样,标准有别;坚持定性与定量相结合,资金保障与实物保障相结合,政府保障与社会矿物质相结合,政府救济与法定赡养、扶养和抚养相结合的原则,采取多种形式保障农村贫困群众的基本生活;坚持公开、平等、民主的原则,做到保障政策、保障对象、保障金额三公开,接受社会和群众的监督。

  二、科学制定保障标准和确定对象范围

  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各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能够维持当地农村居民全年基本生活所必需的吃饭、穿衣、用水、用电及燃料等费用确定,既要适应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和财政承受能力,又要与其他社会救助等生活性补助政策相衔接,并随着当地生活必需品价格变化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适时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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