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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促进畜牧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


  (十八)落实税收支持和用电优惠。清理畜禽养殖和屠宰加工环节不合理收费,继续实行饲料产品税收优惠政策,进一步贯彻落实好国家现行的其他税收优惠政策,减轻养殖户负担,降低生产成本。养殖企业以及能区分养殖用电的养殖户,其养殖用电或自产自用饲料、兽药等加工生产用电,按农业用电收费。

  (十九)继续完善对畜牧业的金融支持。运用财政贴息等方式,引导和鼓励各类金融机构增加对畜牧业的贷款。鼓励社会资本参与现代畜牧业建设,建立多元化的融资渠道。金融机构要根据畜牧业发展特点,合理调整贷款期限,实行龙头企业担保、畜牧业合作经济组织内多户联保和业间互保等多种形式的担保抵押模式和担保手段,对符合贷款原则和贷款条件的畜禽生产者和畜禽加工企业提供贷款支持。农村信用社要进一步完善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和农户联保贷款制度,支持广大农户发展畜禽养殖。

  (二十)建立适应畜牧业发展的人员培训新机制。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围绕发展优势产业,结合实施农村人才中长期建设规划,加大畜牧业从业人员培训力度。创新培训模式,引导和支持龙头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组织、技术协会等社会力量积极参与培训工作;积极组织实施各项新型农民培训工程,有针对性地建设农家课堂、基地课堂,不断提高畜牧专业合作组织管理人员素质和养殖户养殖技能,推动养殖水平的提升。进一步做好职业技能鉴定工作,大力开展动物疫病防治员、动物检疫检验员、兽医化验员、家畜繁殖员等工种的培训和鉴定工作。

  六、加强对畜牧业工作的组织领导

  (二十一)高度重视畜牧业发展。各级要把扶持畜牧业持续健康发展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制定畜牧业持续健康发展规划,并纳入本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认真组织实施。要加强调查研究,及时解决畜牧业发展中遇到的各种矛盾和问题。各级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为畜牧业持续健康发展做好规划、管理、指导、监督、协调和服务工作。其他相关部门要各司其职,积极协作,共同促进畜牧业又好又快发展。

  (二十二)依法促进畜牧业发展。各级各有关部门要深入学习宣传和贯彻实施畜牧法动物防疫法草原法等法律法规,落实支持畜牧业发展的各项法定措施。加大普法工作力度,强化生产经营者的法律意识和观念。加强行政执法体系建设,不断提高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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