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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促进畜牧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

  (十四)加强畜禽屠宰加工环节监管。推行屠宰加工企业分级管理制度,开展畜禽屠宰加工企业资质等级认定工作。全面开展屠宰加工技术人员和肉品品质检验人员技能培训,继续实行屠宰加工技术人员、肉品品质检验人员持证上岗制度和肉品品质强制检验制度。坚决关闭不符合法律法规和相关标准要求的屠宰场(点),严厉打击私屠滥宰及制售注水肉、病害肉等不法行为。

  (十五)加强畜产品流通环节监管。建立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畜产品市场,确保畜产品运销畅通。实施畜产品市场准入和质量责任追究制度,加大瘦肉精等违禁药物使用的查处力度,保证上市畜产品的质量。加强对液态奶及其他畜产品的市场监管,完善液态奶特别是水牛奶标识制度,逐步实行“禽类定点屠宰、白条禽上市”制度。鼓励畜产品加工企业参与国际竞争,努力扩大畜产品出口。大力推行“公司+基地+标准化”出口畜产品加工管理模式,实施出入境检验检疫备案制度。严厉打击走私,有效防止境外鲜活畜禽及其产品非法入境。

  五、进一步完善扶持畜牧业发展的政策措施

  (十六)进一步加强对畜牧业的财政支持。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增加畜牧业产业发展资金投入,在安排农业产业化、新农村建设、农业综合开发、农业科研、农业技术推广、人畜饮水、扶贫开发等专项资金时,应给予畜牧业产业发展倾斜支持。要重点支持畜产品加工业和草食动物发展,积极支持和鼓励畜禽良种推广、种质资源保护、优质饲草基地建设以及岩溶地区草地保护、草食动物舍饲圈养、标准化养殖小区(场)、动物疫病防治等基础设施建设。

  (十七)合理安排畜牧业生产用地。坚持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鼓励合理利用荒山、荒地、滩涂等发展畜禽养殖。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当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安排畜禽养殖用地和放牧用草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畜牧业合作经济组织按照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建立的畜禽养殖小区(场)用地按农业用地管理。畜禽养殖小区(场)用地使用权期限届满,需要恢复为原用途的,由畜禽养殖小区(场)土地使用权人负责恢复。在畜禽养殖小区(场)用地范围内需要兴建永久性建(构)筑物,涉及农用地转用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的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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