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应配备冷冻、冷藏、保鲜设施,并保证生、熟食品分开存放。用于加工生、熟食品的工具、容器应有明显标志,做到分开使用,定位存放,用后洗净,保持清洁。
第十条 应设立独立的餐饮具洗消池,消毒柜或消毒桶,餐具保洁柜。餐具做到每餐一消,且有消毒记录。
第十一条 采购食品应索取产品检验合格证明,并认真查验食品生产日期、保质期及感官性状;并索取经营单位卫生许可证复印件;肉类食品还应索取动物检疫合格证;不得采购《
食品卫生法》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
第十二条 食品贮存应符合食品保存条件要求,不得就地存放,不得在食品加工操作间存放有毒有害物质。
第十三条 要分别设立肉类与菜类洗涤池、操作台、菜墩,加工时要做到分开操作。
第十四条 加工食品应烧熟煮透,熟制品、食品原料、半成品要分开存放,防止交叉污染。食品不得接触有毒物、不洁物。不得加工或使用腐败变质和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及食品原料。
第十五条 必须配备专用食物留样冰箱,要对每餐进行食物留样48小时,并作好记录。
第十六条 烹饪后的食品不得在常温下保存2个小时以上,超过2个小时的,应在高于60℃或低于10℃的条件下存放,且食用前应充分加热。
第十七条 不得加工制作冷荤及凉菜。
第十八条 小饭桌同时为学生提供住宿的经营者,要保证每个学生2.7平方米的宿舍占地面积,并应保证为学生提供卫生间及流动洗手设施,对房间定期进行通风与空气消毒。
第十九条 发生食物中毒或疑似食物中毒事故,发现学生有传染病症状时,经营者应立即向当地教育、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并如实提供就餐食谱与留样食物,报告学生就餐、中毒、患病等有关情况。
第二十条 小饭桌经营者必须存有入住学生学校医务室或有关卫生部门提供的健康体检合格资料,以便备查。凡患有肺结核、病毒性甲型肝炎等呼吸及消化系统传染病的学生不得允许在小饭桌就餐与入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