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民防办关于委托上海市民防监督管理处实施有关民防行政执法事项的通知
(沪民防〔2008〕50号)
各区、县民防办,市民防办机关各处室、各直属事业单位: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
十八、
十九条之规定,经2008年第8次主任办公会议审议通过,市民防办决定将有关行政执法事项委托上海市民防监督管理处(简称市民防监管处)实施,现通知如下:
  一、委托依据
  (一)《
上海市民防工程建设和使用管理办法》(上海市人民政府第129号令)第
二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
  (二)《
上海市防空警报管理办法》(上海市人民政府第80号令)第
十九条第三款之规定。
  二、委托范围
  1、承担市民防办审批及委托审批的民防工程建设情况的行政检查和行政处罚;
  2、承担区县民防办审批的结建民防工程建设情况的抽查和相关行政处罚;
  3、承担市直属民防工程使用管理情况的行政检查和行政处罚;
  4、承担本市防空警报违法案件的相关行政处罚。
  三、执法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
  2、《
上海市民防条例》;
  3、《
上海市民防工程建设和使用管理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