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发改委牵头负责第一产业、第二产业中的建筑、第三产业节能指标落实工作,负责第一产业、第三产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工作。
市教育局负责全市教育系统节能工作,并在中小学生中开展节能教育。
市科技局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节能技术研究、开发和新技术推广应用,促进节能技术创新与成果转化。
市财政局负责落实节能工作经费及节能专项资金,并会同经委管理节能专项资金;对财政拨款的行政事业单位根据能耗限额制定能源经费预算并进行管理;实行政府节能采购,优先采购列入节能产品、设备政府采购目录中的产品、设备。
市国土局负责能源矿产资源勘探、开采的行政管理,严格控制高耗能项目用地,对未完成节能目标的县(市、区)和企业停批新增工业用地。
市建设局负责建筑节能工作,负责城市照明、供热、公共交通及市政建设施工等节能管理,推广节能建筑材料和节能设备。
市交通局负责交通运输节能工作。
市农业局负责农业和农村节能工作。
市商务局负责商贸流通业、餐饮服务业等商务领域的节能工作,负责用能设备及消费品的市场准入管理,贯彻落实国家关于资源型、高耗能产品的进出口政策。
市工商局负责协助开展淘汰落后产能等工作,依法吊销列入落后产能淘汰名单企业的营业执照。
市质监局负责监督检查企业能源计量器具配备情况,对能源计量违法行为进行处罚;负责节能技术标准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负责能源产品、用能设备的质量监督。
市环保局负责协助开展淘汰落后产能等工作,对未完成节能目标的县(市、区)和企业实行环评停批,对未进行节能审查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不予进行环评审批,优先进行节能改造项目环评审批。
市统计局负责全市能源消费数据的统计及监测工作,管理全市节能统计队伍,依法处罚节能统计中的违法行为。
市机关事务管理局负责制定和组织实施公共机构节能规划、制定能源消耗定额,对公共机构能源消费状况实施监测管理。
市物价局贯彻国家省关于能源差别价格的政策,对全市能源价格进行管理与监督检查。
全市税务部门负责落实国家有关资源节约综合利用税收优惠政策,对符合资源综合利用税收优惠的产品,依法减免增值税、所得税,对列入国家支持和推广的节能技术、节能产品实行税收优惠政策,实行节能环保项目减免企业所得税及节能环保专用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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