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吕梁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节能工作的意见

  (四)进一步加强节能管理。市县两级经委为节能工作综合主管部门,是节能工作的执法主体。市经委增设节能科,县(市、区)经贸(经济)局也应设立专门负责节能工作的科(股)室和岗位。

  市县两级农业、建设、交通、商务、机关事务管理机关等单位,要明确各自领域节能工作分管领导,责成有关科(股)室、人员具体承担节能工作。

  全市规模以上工业企业、限额以上商品流通和餐饮服务企业、大型公共建筑等重点用能单位应当设置节能管理机构和节能工作岗位。全市重点耗能工业企业要设立负责节能工作的高管岗位,成立节能管理部门,设立专职节能工作岗位。

  (五)成立节能监察机构。市经委成立吕梁市节能监察支队,县(市、区)经贸(经济)局成立节能监察大队,负责开展本行政区域节能执法监察工作,对能源开发生产、经营、使用单位以及其他有关单位执行节能政策法规和技术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法行为依法予以处理。市节能监察支队设事业编制35名;县级节能监察大队编制不少于15名,节能工作任务较重的县级节能监察大队可增至20名以上。

  (六)建立健全节能统计体系。市县两级统计局成立能源科(股),负责能源消费统计和数据监测工作。列入国家、省、市、县(市、区)节能重点单位名单的单位,特别是重点耗能工业企业,要设立专职节能统计岗位,按规定定期向上级统计局、经委报送节能统计数据。列入国家千家企业和省双百家企业的重点耗能企业的节能统计人员名单,要报省、市、县三级统计局、经委备案;市级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统计人员名单要报市县两级统计局、经委备案;县级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统计人员名单要报县(市、区)统计局、经贸(经济)局备案;未经各级统计局、经委同意,用能单位节能统计人员不得变更,以保持节能统计队伍相对稳定。

  (七)建立和完善部门齐抓共管的节能工作联动机制。市县节能领导组各成员单位及其他相关单位要切实履行节能工作职责,密切配合,协同作战,共同抓好全市节能降耗工作。

  市经委负责全市节能工作的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具体负责工业节能工作,牵头负责落后产能淘汰工作,主管全市节能评估、能源审计和节能监察工作,主管工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负责节能评估、能源审计等节能中介机构的资质审查和行政管理,承担市节能领导组办公室职责。

  市委宣传部负责节能降耗宣传工作,在吕梁日报上开辟专版,在吕梁电视台设立专栏,在政府网站开设专页,广泛宣传国家、省、市节能政策法规,宣传节能知识和新技术、新设备、新工艺,报道节能工作先进典型,曝光违反节能政策法规、浪费能源行为,刊播节能降耗公益广告,营造浓厚的节能舆论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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