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因公出国(境)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扬府办发〔2006〕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公司),市各直属单位:
为完善因公出国(境)人员审查工作制度,进一步加强对因公出国(境)组团和人员的管理,确保我市对外交流与合作健康有序地进行,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加强因公出国(境)管理。各地、各部门要认真贯彻执行因公出国(境)有关政策规定,严格审批本地区、本部门因公出国(境)团组的人数和在外时间。凡与出国(境)任务无直接关系、不主管有关业务的党政机关干部,不得借故出访;凡专业人员可以完成的出国(境)任务,党政机关干部不得参加。出国(境)团组和人员要认真做好出访前的各项准备工作,在外期间自觉遵守外事纪律,维护国家安全,确保出访任务顺利完成。
二、加强因公出国(境)工作的计划性。各地、各部门要将该项工作纳入全年工作计划,统筹安排领导同志的公务出访活动。每年一月份须将本地区、本部门全年副县(处)级以上公务员参加的经贸类团组和进行教育、文化、卫生等方面交流的非经贸类团组的出访计划报市政府办公室(同时抄送市外办),经初审后报市委、市政府审定。年中如有变化,于7月份上报调整计划。凡无计划的原则上不予报批。
三、严格控制参加跨地区、跨部门团组出国(境)。各地、各部门出访应以自行组团和参加全市组团为主。除确须执行培训任务外,对省外有关中心、协会、公司等单位组织或从因私渠道办理出境手续的“双跨”团组一律不予批准。确有必要参加国家、外省和本省有关组团的,必须提前预报请示,经市会审同意后方可报名参加,否则不予受理。
四、加强因公出国(境)效益评估。各地、各部门要根据工作需要,按照提高质量、讲求实效、精简节约的原则组派出国(境)团组和选派出国(境)人员。任务要明确具体,人员要精干内行,经费要合理安排。出访结束,要认真抓好出访中洽谈事项和合作项目的跟踪落实,明确责任制,协调处理合作中的问题,扩大出访成果。
五、加强因公出国(境)后续管理工作。出国(境)团组和人员完成出访任务后,要就出访任务完成情况、出访成果和外事纪律遵守情况等进行认真总结,填写《扬州市因公出国(境)情况反馈表》(此表的填写范围是由副县(处)级以上公务员参加的团组和非经贸类团组,下同),于归国后15天内,连同所持因公护照一并上缴市外办,以便进行统计上报和按季通报。对逾期未报《扬州市因公出国(境)情况反馈表》和未缴因公护照的出访团组和人员,将视作“无出访成果”统计上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