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扬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06年度市直再就业资金筹集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扬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06年度市直再就业资金筹集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扬府办发〔2006〕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公司),市各直属单位:

  《2006年度市直再就业资金筹集使用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第34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O六年一月十二日

2006年度市直再就业资金筹集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大就业促进工作力度,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再就业资金由财政资金和多种渠道筹集的资金组成,并设立再就业资金专户,实行专款专用。

  第三条 资金来源及责任部门

  (一)列入市财政预算1100万元。

  (二)对人均年收入超过9600元(含本数)的单位,由市地税局负责按每人每年300-500元的标准向单位筹集,共筹集600万元。

  (三)市级机关、市直各事业单位、各驻扬单位的干部职工,按实有在职人数,由个人捐一次解困金。捐款标准:按每人一个月收入(含各项津贴)的20%缴纳,各单位将捐款于2006年7月份收齐后直接送市财政局社保处。此项解困金共筹集400万元以上,由市级机关工委负责督促各级党组织做好动员工作,按要求完成任务。

  (四)从失业保险基金中调剂600万元用于再就业资金。此项资金由市劳动保障局负责落实。

  第四条 市直再就业资金的使用要做到专款专用,保证重点,用于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的社会保险补贴、社区就业补贴、小额贷款担保基金、政府购买就业岗位等。

  第五条 再就业资金的筹集责任部门必须足额按时解缴,市财政局要按月按季收缴和通报。市财政、审计、监察、劳动保障等部门要对市直再就业资金的筹集、使用情况加强审计、监督和管理,对虚报冒领或挪作他用的,予以严肃查处,确保再就业资金合理、安全使用。

  第六条 本办法由扬州市再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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