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扬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2006年江苏省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评选工作的通知

  (二)在国家和省重点工程建设或完成重大科研项目中作出突出贡献的;

  (三)在发展农业生产和农村经济,增加农民收入,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中作出突出贡献的;

  (四)在发展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等社会事业中作出突出贡献的;

  (五)在促进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建设,维护社会稳定,保卫国家安全和保护人民利益,增进民族团结,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方面作出突出贡献的;

  (六)在控制人口,改善环境,保护资源,推动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中作出突出贡献的;

  (七)在其他方面作出突出贡献的。

  四、评选办法和要求

  全省评选表彰名额为1000名,分配给扬州市58名。其中,企业一线职工不低于总数的30%,农民占总数的25%,各类企业负责人不超过总数的12%,进城务工人员至少1-2名,妇女和少数民族应占一定比例,并要有一定数量的私营企业、高新技术企业、外资企业、港澳台资企业的从业人员。

  推荐评选工作实行条块结合、以块为主、属地管理原则。凡所在单位党的组织关系在我市的各行各业、各条战线的先进个人均参加所在地评选。党政机关(含群众团体)中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原则上不参加评选。厅、局级以上(含厅局级)不参加评选。

  推荐评选工作要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坚持标准,严格程序,接受群众监督。推荐人选应从基层单位自下而上产生,逐级审核,层层把关。要充分发扬民主,广泛听取群众意见。被推荐的人选应经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农村经村民委员会;城市经居民委员会或社区委员会)讨论同意,并先后在本单位、本地区和全省范围公示。被推荐的国有、集体企业和国有资产控股的公司制企业负责人人选,必须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讨论通过,并经80%以上职工代表同意。被推荐的非公有制企业负责人人选,必须经过企业工会会员代表大会或员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

  推荐人选是企业负责人的,必须经过当地县(市、区)级以上工商、国税、地税、劳动保障、安全生产、环境保护、人口和计划生育等部门签署意见,其中国有企业负责人还要经过审计、纪检、监察等部门签署意见。凡违反国家政策、法规,发生重大安全生产事故和严重职业危害,拖欠职工工资,欠缴职工养老、工伤、医疗、失业、生育保险,没有依法组建工会的企业,其负责人不能参加评选。推荐人选是党政机关(含群众团体)负责人的,须经纪检、监察部门签署意见,并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征得有关部门同意。


第 [1] [2] [3] 页 共[4]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