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扬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2006年江苏省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评选工作的通知

扬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2006年江苏省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评选工作的通知
(扬府办发〔2006〕1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公司),市各直属单位:

  根据“江苏省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推荐评选工作会议”精神,为了表彰先进,充分调动和发挥广大人民群众的积极性和创造性,进一步动员全省人民为实现“十一五”规划和“两个率先”的宏伟目标而奋斗,省政府决定开展2006年江苏省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评选表彰工作,为切实做好我市的推荐评选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五中全会精神,按照科学发展观要求,坚持面向基层,面向工作一线,面向经济社会发展的各条战线和社会各个阶层,坚持标准,严格程序,保证质量,做好推荐评选工作。通过评选表彰,大力弘扬劳模精神,激励和鼓舞全省人民为实现“两个率先”、构建和谐江苏作出更大的贡献。

  二、推荐评选范围

  推荐评选的范围是:2001年以来,在改革开放、经济建设和各项社会事业发展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工人、农民、科教人员、企业管理人员、机关工作人员及其他社会各阶层人员。推荐评选人选的结构要与社会结构、经济结构、所有制结构、产业结构的变化相适应,还要把外资企业、私营企业、高新技术企业从业人员,进城务工人员中的优秀代表评选出来。省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评选对象一般应从市级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或已取得相应荣誉称号的人选中推荐。有重大突出贡献者可不受市级劳动模范或先进工作者台阶限制,直接推荐。

  三、评选条件

  省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必须是热爱祖国,拥护党的领导和社会主义制度,高举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伟大旗帜,坚持科学发展观,认真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立足岗位,奋发进取,开拓创新,勇于奉献,在实现“两个率先”的实践中取得显著成绩,在群众中享有较高威信,并具有下列条件之一者:

  (一)在深化企业改革,推进体制和管理创新,推动自主创新,促进安全生产,建设和谐企业等方面作出突出贡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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