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扬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严格规范教育收费行为的通知

扬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严格规范教育收费行为的通知
(扬府办发〔2006〕1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治理教育乱收费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治理教育乱收费的各项要求和规定,维护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现就规范2006年全市教育收费行为通知如下:

  一、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要坚决杜绝向学生家长收取教育捐资的做法,不得搞强制性或变相强制性的教育捐资;禁止任何单位通过学校进行各种形式的摊派和搭车收费;禁止任何部门和单位及个人以任何理由截留、挤占、平调或挪用教育经费。

  二、义务教育阶段学校要认真执行全市统一规定的“一费制”收费政策,严禁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和扩大收费范围;认真执行公办义务教育阶段课本费和作业本费多退少不补的规定,严禁学校在学期中间或学期结束时补收或预收费用。

  三、各学校要规范服务性收费行为,未经省、市物价部门批准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一律不得执行;不得强制学生订购、不得代办或以新华书店名义变相代办省《中小学教学用书目录》以外的各种教辅用书、学具,不得代办牛奶、保险、饮水等超范围的代办项目。

  四、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要及时向社会公布教育收费政策,学校要按照规定采取多种形式向社会和学生家长公示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依据、收费范围及学杂费减免政策和投诉电话等,并向学生家长报告上学期代办费的收支情况。

  五、根据《中共扬州市委、扬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建设教育强市 基本实现教育现代化的意见》的要求,各级政府要切实增加对教育的经费投入,确保农村中小学正常运转和教师工资按时足额发放;要按照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要求,切实承担本地区治理教育乱收费工作的领导责任。各级监察机关、纠风部门和教育系统的纪检监察组织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加强监督检查,对有令不行、有禁不止的教育乱收费行为,以及本地区所属学校乱收费,侵害了群众利益,造成严重后果的,要依据省《教育乱收费党纪政纪处分暂行规定》,严肃查处,并追究相关领导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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