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对城市部分重点建设项目进行交通影响评价的通知
(扬府办发〔2006〕1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有关委、办、局(公司):
为深入实施城市道路交通管理畅通工程,进一步提高城市道路交通管理的科学化程度,更好地为建设项目的规划审批和交通管理提供依据,避免因土地超强开发导致周边交通服务水平下降,产生交通堵点和事故黑点的问题,根据公安部、建设部《城市道路交通管理评价指标体系》、《城市道路交通管理评价指标体系说明》的要求和市畅通工程领导小组会议精神,经研究决定,全市范围内城市部分重点建设项目的新建、改扩建必须进行交通影响评价。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需进行交通影响评价的建设项目范围
(一)大型城市交通设施,例如铁路客货站场、公路客货站场、码头、社会公共停车场、公交枢纽、港口等。
(二)各类大型市场、物流中心(需配建停车泊位大于100个或者用地面积大于2公顷的建设项目)。
(三)城市快速路、主干道两侧、主次干道交叉口四周、城市出入口道路沿线等交通压力相对较大的区域,建设项目建筑面积超过2万平方米的公建项目(如商厦、体育馆(场)、影剧院、展览馆、会议中心、酒店、医院、学校等)或者配建停车泊位大于100个的建筑。
(四)规划部门或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认为对城市交通有严重影响的其它建设项目。
二、交通影响评价的内容和要求
(一)承担编制交通影响评价任务的单位,需通过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认定。交通影响评价必须由专业交通咨询机构或乙级及以上资质的城市规划编制单位进行。承担交通影响评价的设计单位,应本着科学、规范、及时的原则,提供优质服务,在设计费用上给予优惠,在时间安排上予以优先,以确保该项工作顺利有序进行。
(二)交通影响评价的依据是城市总体规划、详细规划和城市综合交通规划。属于大型城市交通设施,或非交通设施性质的建设项目的建设规模超过前文规定标准4倍的建设项目,应在项目选址、立项阶段进行交通影响评价。其他类型的建设项目按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控制性详细规划(规划设计要点)与设计方案同步进行,交通影响评价报告作为附件与建设项目设计方案同时报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