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资补助和贴息资金均为无偿投入。
第五章 项目申报
第十一条 市发改委会同市财政局于每年年初确定本年度市级引导资金使用领域和重点。申请引导资金的项目,应按照市发改委发布引导资金项目申报工作指南,向市发改委报送资金报告。
第十二条 各县(市、区)发改委(三产办)、市属各行业主管部门或资产经营公司按照要求组织申报所属企业符合条件的项目,提出推荐意见后上报市发改委。扬州地区的市直和中央部、省属单位、无主管部门企业也可直接向市发改委申报。
各县(市、区)发改委(三产办)、财政局应对申报单位的申报资格、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等进行审查。
第十三条 资金申请报告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 扬州市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申请表;
(二)可行性研究报告;
(三)项目单位的基本情况和财务状况;
(四)申请投资补助和贴息资金的主要原因和政策依据;
(五)其他所需材料。
第十四条 资金申请报告应附以下文件:
(一)政府投资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文件;
(二)企业投资项目的核准或备案的批准文件;
(三)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企业上两年度的会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以及报表附注等,并提供最近一个月的各类会计报表(复印件);
(四)申请贴息的项目须出具项目单位与有关金融机构签订的贷款协议;
(五)项目单位对资金申请报告内容和附属文件真实性负责的声明;
(六)市发改委、财政局要求提交的其它文件材料。
申请使用的投资补助或贴息总额在50万元以下的项目,或根据有关规定集中申请的项目,报送的附件材料可适当简化。
第六章 项目审批
第十五条 市发改委主要从以下方面对资金申请报告进行审查:
(一)符合引导资金的使用方向;
(二)符合投资补助和贴息资金的安排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