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扬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扬州市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第六条 市财政局是引导资金的监管部门,与市发改委共同拟定引导资金管理制度、项目指南、工作计划、项目评审论证标准、经费安排计划等,并依据项目合同及实施进度拨付项目经费;负责引导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三章 支持范围和条件

  第七条 引导资金主要用于现代物流业、大文化产业、大旅游产业、金融服务业、批发和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信息传输&计算机服务和软件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房地产业、居民服务业、技术服务业、职业教育等产业和领域;服务业行业发展规划和区域发展规划、服务业重大项目的前期准备、服务业目标管理、服务业统计、服务业品牌&标准建设、服务业招商引资及服务业人才培养与引进等工作,以及与国家、省服务业引导资金相配套的项目等。

  第八条 引导资金支持的项目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符合国家法律法规、产业政策、全市服务业总体规划和行业发展规划;

  (二)能够提高制造业及农业产业化水平、扩大市场容量、扩大就业、带动作用强、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显著、有望形成具有较大规模和较强竞争力、示范作用明显的服务业项目;

  (三)县(市、区)财政安排一定的配套资金;

  (四)优先支持获得国家、省服务业引导资金资助的服务业重点项目。

  第九条 引导资金项目的实施以企业为主体。实施项目的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扬州境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具有健全的财务与管理体系。

  (三)企业资产及经营状况良好,具有较高的资信等级和相应的资金筹措能力。

第四章 资金使用方式

  第十条 根据扶持对象的不同特点,主要采取投资补助或贷款贴息的扶持方式。

  (一)投资补助是指对符合条件的企业投资项目和地方政府投资项目给予的投资资金补助。投资补助额度原则上不超过项目总额的20%。

  (二)贷款贴息是指符合条件、使用了中长期银行贷款的投资项目给予的贷款的利息补贴。贷款贴息采用全贴息、半贴息方式,贴息率不得超过当期银行中长期贷款利率。贴息资金总额根据投资项目符合贴息条件的银行贷款总额、当年贴息率和贴息年限计算确定。原则上按项目的建设实施进度和贷款的实际发生额分期安排贴息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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